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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国土局局长魏成林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培训班上表示,政府不会对小产权房的问题持法不责众的态度,肯定会制定并采取各种办法进行解决,魏成林说据他所知,目前国土资源部正在研究各类土地违法问题的处理办法,其中包括小产权房问题。
之前的十一月份,国土资源部副部长鹿心社接受专访时表示,第一,小产权房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第二,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严禁小产权房进一步发展。第三,要深入研究,分类分析,采取针对性措施,化解历史形成的小产权房问题。
国土资源部负责人在回答记者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流转问题的时候,明确指出“不得改变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不得改变农业用地的使用用途,不得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这标志着我国在解决小产权住房问题上,回旋空间将进一步缩小。
所谓小产权房,是指乡村基层政权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在没有获得建设用地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本来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并且由乡村基层政权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向购房人颁发产权证的城市郊区住房。近些年来,随着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不断上涨,城市住房需求矛盾越来越突出。一些城市郊区集体经济组织从中发现了商机,他们将集体所有土地用于修建住房,出售给本村居民之外的其他居民。这种行为既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也违反了我国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一种典型的不法行为。但是,由于这些住房价格相对较低,因而深受购房人的青睐。
虽然国务院住房建设管理部门三令五申,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加快处理小产权住房问题。但由于牵涉面广,许多地方政府在处理这一问题的时候缩手缩脚,甚至阳奉阴违。这就使得小产权住房在部分地区呈蔓延趋势。
事实上,解决小产权房的问题,并不像判定其是否合法这么简单。这里既涉及到了各方的利益,同时也涉及到了相关法律、部门规章之间的协调问题。简单地认定小产权房一概不合法而要进行处罚既可能损害了购房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也可能会浪费社会的资源。只有把小产权住房区分为符合城乡规划法要求的小产权住房和不符合城乡规划法要求的小产权住房,才能在尊重历史的基础上妥善地解决这一问题。在城乡规划法许可范围之外,建造的所谓小产权住房,非但现在不能给予合法身份,就是将来也不可能被国家的法律所承认。对这一类小产权房应本着集体经济组织与购房人共同承担责任的方式,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笔者认为解决小产权房的问题要从三点考虑:首先,应当以解决小产权住房为契机,加快编制城乡规划,由国土资源部在全国建立分片包干责任制,在系统整理吸收各地城市规划方案的基础上,编制全国的城乡规划总体方案,为我国城镇化发展绘制蓝图,为我国新农村建设奠定基础。
其次,住房建设部应当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科学编制我国住房建设规划,并且严格依照建筑法和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对全国的房地产市场进行治理整顿。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或者房地产合作社,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价格下滑,这是整治我国房地产行业、限制少数大型垄断房地产企业的经营行为、禁止房地产领域不正当竞争的最好时机。住房建设部应当及时出手,在全国范围内清理房地产开发市场,并且把房地产开发与建设施工企业有效的整合在一起,彻底理顺房地产市场开发各个环节的权利义务关系,防止房地产开发商站在利益的顶端,不断地侵蚀建筑承包施工单位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第三,各级地方政府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应当逐渐地摆脱路径依赖,不能把房地产作为带动相关产业的支柱产业或者龙头产业,而应该以满足居民基本住房需求为管理目标,彻底废除土地征收征用制度,不允许借助于“土地级差”牟取暴利,不允许以土地储备的方式,圈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损害农民的利益。
总之,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城乡规划;住房建设部门应当管好房地产开发市场;各级地方政府应当摆脱传统的发展模式,充分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禁止以征收征用的方式廉价剥夺农民的土地收益。对业已存在的农村小产权住房应当一分为二:凡是符合城乡规划法的住房一律颁发所有权证;凡是不符合城乡规划法的住房,或者虽然符合城乡规划法的要求、但违反建筑法或者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住房,则区分情况制定处理方案。不符合城乡规划法的住房一律就地拆除,但政府应当为购房人提供基本的居住条件;符合城乡规划法、但违反建筑法或者房地产管理法的住房,则分别按照建筑法或者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加以处理。
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是解决小产权住房的基础和前提;因势利导,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房地产开发,是化解矛盾的根本之道;逐步完善城乡规划,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科学实现我国城镇化,是克服历史遗留问题的基本思路。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