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轻微违法,现场执法的交警可以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交警执勤执法,要使用文明、礼貌、规范的语言,不得呵斥、讽刺当事人;考核评价交警执法工作,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全国交警执勤执法有“新规”。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交警执法程序,提升交警执法水平,公安部近日发布了修订后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记者今天就此采访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请他介绍“新规”的亮点。
亮点一:轻微违法行为口头警告即可放行 为了增强实施口头警告的操作性,工作规范进一步明确了轻微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工作规范明确指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可以给予警告、无记分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后果且违法行为人已经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
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路面执勤的交警在发现轻微违法驾驶者时,可以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纠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后放行。
“工作规范还增加了教育的形式和手段。”这位负责人解释说,“新规”明确规定,交警在指挥交通、巡逻管控过程中,在不具备驾驶人停车接受处理或者遇交通堵塞等特殊条件下,可以通过手势、喊话等方式纠正交通违法行为。
对于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轻微违法行为,工作规范指出,交管部门可以通过手机短信、邮寄交通违法提示、通知车辆所属单位等方式,提醒机动车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
亮点二:交警执勤不得呵斥讽刺当事人 “当前,在个别地方的交警执法部门,还存在态度冷、硬、横的现象。”这位负责人说,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警察执勤执法用语,修订后的工作规范细化了执勤执法用语。
工作规范对交通警察执勤执法的语言、语气作出原则规定,要求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接受群众求助时应当尊重当事人,使用文明、礼貌、规范的语言,语气庄重、平和。对当事人不理解的,应当耐心解释,不得呵斥、讽刺当事人。
“站姿端正、行姿稳重、敬礼规范、手势标准”,这16个字是工作规范对交通警察执勤执法的新要求。
“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后,要提醒驾驶人收好法律文书和证件,交还被核查当事人的相关证件时应当方便接取,杜绝摔、扔证件等不尊重当事人的行为。”该负责人告诉记者,虽然这是很细微的规定,但体现了执法工作人性化的要求。
亮点三:交通协管员只“协助”不参与执法 当前,我国交通事业迅速发展。由于警力有限,各地交警部门聘用了大量的交通协管员协助交通管理工作。
“交通协管人员为交通管理工作作出了贡献,尤其是县乡道路上,交通协管员对于道路通畅、弥补警力不足发挥的作用不容低估。”该负责人同时指出,目前个别地区还存在着交通协管员直接参与执法的情况,由于执法主体不适格引发了一些问题。
为此,工作规范专门规定了交通协管员的工作要求、工作任务和禁令规定。明确指出,交通协管员应在交通警察指导下工作,可以承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违法行为”、“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交通安全宣传”、“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接受群众求助”5项工作。
该负责人强调,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其他执法行为,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本报北京12月30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