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呼和浩特1月7日电(记者勿日汗)2008年,内蒙古自治区以规范和落实各项政策为重点,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让职工收入与经济增长同步,不断缩小高低收入者之间的收入差距。
按照自治区的要求,内蒙古各盟市及有关部门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相应调整。
如呼和浩特市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为,市四区680元/月,旗县500元/月。与此同时,内蒙古各盟市加快建立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目前,全区建筑企业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已有3900多家,占工业和建筑企业总数的4%,覆盖职工50多万人,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
内蒙古各盟市全面落实了第一阶段公务员津贴补贴政策,使公务员工资收入实现较大幅度增长,全区公务员津贴补贴年人均发放水平比规范前增加3600多元。同时,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地区津贴标准,如阿拉善盟离休人员地方性津贴月平均增加931元、退休人员月平均增加681元。
(责任编辑: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