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10日电 (陈菲、杨维汉、丁可宁)“坚持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认真履行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检察院工作报告中的话掷地有声。
报告中,曹建明列举的一系列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统计数字引人注目:
——对超期羁押提出纠正意见181人次,比上年增加112.9%。依法监督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4990人,增加34.6%;对侵犯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等问题提出纠正意见11660件次,增加85.6%。
——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刑事案件,督促立案20198件;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6774件,分别增加15.9%和42.2%。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决定追加逮捕20703人、追加起诉16679人,分别增加28.5%和28.8%。
——对侦查活动中滥用强制措施等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22050件次,增加43.8%。
——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提出抗诉11459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5222件。
“有罪追究、无罪保护、严格依法、客观公正”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所秉承的原则。经济犯罪立案监督、集中清理超期羁押、以纠正刑讯逼供为重点的侦查监督……各种专项法律监督,有力地维护和促进了司法公正。
“检察机关作为监督机关,更应当把监督法律的实施看作是自己的责任,履行好这个职责就要求检察机关要有敢于监督的精神和善于监督的水平。”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在公众广为关注的云南“躲猫猫”事件中,普宁县检察院驻县看守所检察室,因在事件中懈怠职守,没有尽到监督的责任,其驻监所检察室的主任赵泽云被免职。
“法律监督不仅仅是一个权力,更是检察机关的责任和义务。”孙谦说。
全国人大代表国家森表示:“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提高检察队伍的政治素质和道德水平,不断提高检察队伍的专业化素质,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努力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营造公正的社会环境。”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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