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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购房门”将关又开 拆迁户称房被官员霸占

2009年07月02日10:19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质量万里行
图为当地媒体拍摄强制拆迁现场。

陈松庭仍在期盼中苦苦等待。

  该登记表显示,陈松庭的1779.46平方米违章建筑均建于2000年以后,这个时间与陈松庭提供的时间有很大的出入。

  陈松庭质疑:“房屋建于1988年,地下室是合法建筑整体的组成部分,当然也建于1988年,而温州市规划局却将地下室鉴定为2001年建造,违反建筑常规鉴定结论。”

  孰是孰非?为此记者采访了温州市规划局,未能了解到该登记表的详细制作过程。该局法制科一位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当时制作该登记表的人员已不在局里任职了。

  “公司从来没有说不给陈松庭补偿,我们也曾经提出过给陈松庭一次性货币补偿2700万元,但陈松庭总是不接受,口口声声要去告我们,我们也只能奉陪到底。”嘉鸿房开吴总接受记者采访时一再强调,公司与陈松庭之间谈不拢的原因是“差距太大”。

  实物被毁也招致陈松庭输掉了花木盆景官司。

  在花木盆景被毁之前,陈松庭请拥有评估资质的温州市花卉盆景协会和温州市盆景艺术家协会进行了评估,库存盆景总价值为1564万元。

  据陈松庭介绍,此前,嘉鸿房开与陈松庭商量花木赔偿事宜,嘉鸿房开愿出价500万元予以补偿。但他依照花卉行业的相关规定,要求补偿总价值的40%,且花木全部归他所有,最后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为此,陈松庭以毁坏花木为由起诉嘉鸿房开。在法院庭审中,嘉鸿房开也出示了一份毁坏花木评估书,评估总价值却为61.4万元,评估单位是温州市市政园林局园林绿化处。陈松庭向记者介绍说,园林绿化处没有评估资质。然而,法院采信了市园林绿化处的评估书。由于实物被毁,无法重新鉴定评估,陈松庭输掉了这场官司,花木盆景被毁仅仅获赔61.4万元。

  兑现安置补偿:政府的权利与义务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温州市新城中心区4号地块中的陈松庭所属地块,一段时期内同时出现两本土地证。陈松庭于1998年12月11日依法取得1347.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2002年10月20日又通过出让取得306.02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然而,2002年12月3日,嘉鸿房开又取得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为此,陈松庭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04年7月28日,浙江省政府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嘉鸿房开持有的这一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省政府撤销我们的土地证后,我们整整停工了一年时间,单个项目损失就达上亿元。”嘉鸿房开吴总对记者说。

  采访中记者调查发现,温州市房管局于2003年8月10日向嘉鸿房开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

  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基础上作了详细地阐释和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是指人民政府依法做出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文件”;“拆迁方案应当对临时周转用房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做出安排;需要新建安置用房的,应当提供安置用地批准文件”;“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按照拆迁预算的百分之八十确认,专户储存,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可以折价计入;不足部分由拆迁人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

  温州市房管局拆迁办公室主任滕荣凡对记者说,向嘉鸿房开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不违法。当记者要求查阅相关颁发的前置条件时,滕荣凡表示:“负责人不在。”

  温州市房管局局长张纯一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了解陈松庭的事情。但对于陈松庭多年未得到安置的问题,张纯一并未正面回答。

  除了多年得不到妥善安置的问题,陈松庭还有很多疑惑:新城中心区4号地块还有拆迁户未获得妥善安置,该地块上建造的楼房为何早已售罄?温州市房管局明知嘉鸿房开没有全部安置补偿被拆迁人,为何早早地将6000万元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安置补偿保证金)全部归还拆迁人嘉鸿房开?

  温州几位法律界人士认为,陈松庭可以请求温州市人民政府责成嘉鸿房开履行合同。因为市政府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第九条中已约定:乙方(土地受让方)应按照温州市政府有关规定,负责本合同项下出让地块内的拆迁、安置补偿等工作,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各类费用。同时按合同法的约定,嘉鸿房开有义务按照市政府有关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现在该公司不履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义务,市政府有权利也有义务责成嘉鸿房开履行该地块拆迁安置补偿的义务。

  现今,被广为关注的“温州安置房事件”似乎平静下去了,但该如何规范拆迁安置?又该如何妥善安排多年未被安置的拆迁户呢?

  采访最后,温州市房管局拆迁办主任滕荣凡向记者提供了一份签发日期为2009年5月21日的文件,该文件全称为《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温州市区在外过渡五年以上被拆迁户住宅安置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拆迁人“应会同市房管部门多渠道调剂异地住宅安置房源,优先用于解决在外过渡五年以上被拆迁人的住宅安置。”

  有了这个意见的实施,在外借住多年的陈松庭似乎看到了一丝曙光。陈松庭告诉记者,他在等待……

  相关链接:

  温州“安置房”事件

  3月23日,一个网络热帖曝光温州市旧城改建指挥部的一份内部文件,由此牵出温州“安置房”事件。这份文件显示,在温州闹市区黄金地段,共有143套安置房被预先出售,其中大多被温州官员以每平方米8000元的“暂定价”购买。

  5月22日,温州市纪委通过媒体公布处理结果:

  一、经杭州恒基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和浙江恒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143套剩余房进行逐套评估,并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综合平均价为每平方米11549元。

  二、旧城改建指挥部负责在2009年5月底前通知购房人,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的价格,在6月底前完成结算和缴款工作。

  三、市旧城改建指挥部必须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处理意见执行,购房人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的价格不接受的,双方可以依法解除购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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