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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实施三年记者回访 人民调解地方立法给杭州带来了什么 “东方之花”在“人间天堂”绚丽绽放(图)

2009年07月25日09:55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7月22日上午,浙江省杭州市嘲鸣街道的“老李调解室”内,当事人夫妻双方在“和事佬”老李的调解下,终于“握手言和”。两人因离婚财产分割及女儿抚养问题持续2年、7场官司的争斗,终于画上完满句号。

  2006年1月1日《杭州市人民调解条例》正式实施,成为全国拥有立法权的城市中首部关于人民调解的地方性法规。三年来,全市经调解共解决邻里、房屋宅基地、债务等各类民间纠纷13万余件,涉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社会难点、热点纠纷2.5万余件。


  杭州市司法局局长洪慧萍告诉记者,条例有效地改变了以往人民调解工作靠经验、靠领导重视来推动,缺乏严肃性、权威性、规范性的问题,为规范和促进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和法律保障,成效显著。

  去年,“人民调解的杭州模式”入选2008年杭州生活品质“十大现象”之一,成为一朵绽放在“人间天堂”的绚丽奇葩。

  一个人一支笔到调委会一间房

  沿杭州市中心建国中路往北步行100米,向右一拐,一幢沿街的6层白色楼房格外醒目。门边白底黑字“杭州市下城区嘲鸣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标牌与周围的发廊、商店形成鲜明对比。

  走到一楼最东头,指示牌提示“老李调解室”到了。15平方米的房间中央,一张会议桌和四把椅子整齐地摆放着;阳光透过四扇大玻璃窗斜洒在房间里,自然而温馨。桌上立着的“调解员”、“记录员”标牌在人民调解几个大字的映衬下,格外庄重;四周还贴着人民调解流程、规章制度等相关介绍。

  老李叫李海明。2003年嘲鸣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老李担任主任,成为了一名专职人民调解员。

  “好几次半夜被人敲门叫走。一个人、一辆自行车、一个笔记本、一支笔,走街串巷。太辛苦了,没人愿意干。”回忆起最初的工作,老李不好意思地边翻弄着手中的笔记本边说。

  条例给调委会找到了娘家,规定由街道司法所、街道办事处指导工作;同时,还明确规定了涉及人民调解工作的相关经费的来源和支付渠道,从而基本解决了限制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瓶颈问题———经费短缺。

  洪慧萍介绍说,条例以立法的形式保障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按规定,培训、表彰等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同时,为了激励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设立调委会的组织将对调委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员的补贴实行“以奖代补”制度。

  如今,在街道的支持下,老李所在的调委会不仅有了自己的办公室,还配备了电脑、打印机、空调等办公设备。“当事人多的时候,我们可以借用街道的会议室;调解地方远,街道给派车。”老李说,街道还招聘了4名大学生配合调解工作。

  2006年全市财政拨付各类调解经费约240万元,其中直接用于补助、奖励调解员的经费达50余万元,极大促进了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三年来,财政对调解工作指导经费的拨款逐年增长。

  五千余个调委会落地开花

  有了组织、有了人员、有了经费、有了场所,杭州市的人民调解队伍迅速深入矛盾纠纷发生的各个领域,逐步构建起了一张覆盖全市的调解网络。

  条例实施之初,全市已有5000个调委会,人民调解员近2万人,“可以说,杭州市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已基本形成。”杭州市司法局基层处副处长严超说。

  条例突破了以往只能设立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调委会的限制,规定可以采用村民、居民委员会设立,乡镇、街道设立,企业事业单位和区域性、行业性组织根据需要设立四种形式成立调委会,有效扩大了调解网络的覆盖面。

  严超告诉记者,全市197个乡镇、街道,2970个村、社区都建立健全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在经济开发区、风景旅游区及集贸市场等地建立区域性调委会198个,这比条例实施前增加了66%;企事业单位调委会1817个,增加了49%。

  除了区域深入,条例将法人之间、其他组织间的矛盾纠纷也纳入调解受案范围。如此一来,人民调解在做好婚姻、邻里等传统矛盾纠纷调解的同时,根据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形势和服务党委政府工作大局的需要,能进一步延伸触角,做好征地拆迁、企业转制、土地承包、损害赔偿等多发性、常见性矛盾纠纷的调解。

  杭州市上城区是该市主要老城区之一。随着杭州市旧城改造工程的逐步推进,各种矛盾纠纷也逐渐暴露。

  7月7日,一个由法律工作者、物业服务公司、业主委员会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上城区建设局成立了。为此,区建设局专门腾出一间40平方米的办公室,配备了相关办公设备,并招聘了两名专职调解员。

  这是杭州市44个行业性专业化的调解组织之一。这一数字是条例颁布前的4倍。

  洪慧萍介绍说,目前,全市基本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调解网络体系,人民调解工作为促进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三年来,共调解涉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社会难点、热点纠纷25327件,占总数的18%。这一切与地方性法规的保障密不可分。

  扬扬洒洒百页纸不敌一份协议书

  调解民间纠纷、化解矛盾最终都要落实到纠纷当事人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上,因此协议及其履行的规范极其重要。

  去年上半年,高兴华因觉得卖低了房价,收到房款后迟迟不肯搬离。购房者常欢几次登门与其商量,都不欢而散。双方经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街道调委会连续两天的调解,达成协议:常欢补偿5千元,一周内,高兴华搬离该房。

  眼见杭州房价节节攀高的高兴华再次反悔。常欢诉至法院。高兴华准备了大量有关房价的资料,扬扬洒洒100多页。但法院经调查后认为调解协议是双方意愿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应予以认可,最后判决两人按调解协议执行。

  “调解书有了合法效力,不仅能提高人民调解的公信力,也能提高司法效率。”严超认为,这对人民调解员的专业法律知识有了更高的要求。“协议书若是不合法,人民调解就丧失价值。”

  为此,条例第五章专门就人民调解协议的形式、内容、履行及救济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等作了规定。

  按上城区常住人口30万人计算,每人每年0.5元的培训经费,该区的人民调解培训经费达15万元。

  据统计,全市20021名人民调解员中高中学历占73%以上,较2006年提高10个百分点。3年共培训人民调解员8万余人次,培养了“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望江街道调委会、“全国标兵人民调解员”俞德坤等一批专业组织和人员。

  在杭州,人民调解工作正充分发挥着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2008年,全市共调解涉诉纠纷5051件,占同期全市法院一审民事案件的11.4%,且没有一起投诉和涉法涉诉信访。

  洪慧萍告诉记者,“少打官司多调解”已逐步成为杭州老百姓解决矛盾纠纷的首选途径;人民调解因具有为党委政府分忧、为法院减负等功能,也成为了杭州市构建和谐社会、打造生活品质之城的一支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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