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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工伤新规,有点伤人

2009年07月26日15:18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取消职工上下班出车祸的工伤待遇,职工不一定能在别处找到安慰,却在这里遭到冷漠。

  -工伤待遇是就业公民的一项基本权益,社会愈发展就应该愈增补公民的权益而不是减损之。

  以前人们在上下班途中遇到车祸,不仅国家机关的公仆们,而且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都有指望从单位获得工伤补助。
今后普通职工会不会彻底断了这个想头,而只有公仆们继续享受另一种工伤——“公伤”待遇,就很难说了。

  昨天《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全文公布,其中删去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删掉这一条,比较拿得上台面的理由有这样几条:现在机动车开始交强制保险了,受伤职工可以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得到补偿;机动车事故算工伤而非机动车事故不算,这种政策不够平衡,各地方、各部门和职工强烈要求修改;“上下班途中”这种情形难以界定;许多别的国家也这么干,有的虽然不这样干,但对“上下班途中”和“机动车”做了严格限定。

  其实,最不能理解的是这样一条删除理由:新的做法将更为简便、可行。为了图方便,就将公民获得权益救济的一种方式用笔轻轻勾掉,动作何其潇洒,又何其让人心寒。同样,前面几条理由,条条都是黑色幽默,能让人笑出泪来。

  没有错,自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上下班途中出车祸的职工可能从强制保险中获得补偿。注意,仅仅是“可能”,而不是模棱两可的“可以”,更没人敢打包票说“一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配套法规,如果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出车祸是因为本人违反交通规则,就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机动车主的责任,这样一来职工从受理机动车主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就得不到什么赔偿。而职工原先享受的这一项工伤待遇,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大都是按照无过错责任来进行赔偿,即只要认定为工伤同时职工又不是存心寻死觅活,用人单位无论有无过错都要进行赔偿。因此,取消职工上下班出车祸的工伤待遇,职工不一定能在别处找到安慰,却在这里遭到冷漠。

  其他理由也实在不够强悍。界定职工“上下班途中”的时间和场所,不会比拟定按级别发放车补的车改方案难吧?再说,只要坚持这一项待遇不取消的总原则,规定离单位多远、多长时间算“上下班途中”,还不是上面一规定职工就服从的事?

  还有一个解不开的疑问:为什么以前算的工伤以后不算了?工伤待遇是就业公民的一项基本权益,社会愈发展就应该愈增补公民的权益而不是减损之。 (来源:钱江晚报)
(责任编辑:廖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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