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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采取自残等手段拖延监外执行的应及时收监

2009年07月28日14:18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7月28日电 中央综治办等五部门近日联合出台了《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意见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若采取自伤、自残、欺骗、贿赂等手段骗取、拖延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机关应及时对其执行收监。


  意见称,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下落不明的,可以按照有关程序上网追逃。

  意见明确,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的,或者拒不报告行踪、下落不明的,或者采取自伤、自残、欺骗、贿赂等手段骗取、拖延暂予监外执行的,或者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医疗、诊断病历材料的,批准、决定机关应当根据执行地公安机关建议,及时作出对其收监执行的决定。

  2007年,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在全国开展了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专项行动,集中纠正了一批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

  通过这个专项行动,认真梳理了造成脱管、漏管的主要原因:一是因为交付执行环节部门间工作不衔接,造成漏管;二是一些地方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脱管;三是交付执行、监管管理等环节的一些问题在法律和制度上规定缺失或规定不明确,导致实践中责任不清,执行工作不到位。

  针对这种情况,专项行动结束后,中央政法五部门决定起草一个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的意见,着眼于从制度和工作层面解决好脱管、漏管问题,巩固专项行动成果。经几家商定,这份文件在中央综治办领导下,由高检院负责起草。起草工作历经一年多时间,经过上下多方面征求意见,反复研究修改,最终于今年6月下旬完成。意见于日前颁布实施。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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