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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社保局称企业提取培训费并不影响个人工资

2009年08月08日00:55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北京晨报

   晨报讯(记者 姜葳)针对国务院法制办前天公布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征求意见稿)》,九成半网友激烈反对“从工资里提取培训费”。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这是误读,“提取职工工资总额并非从个人工资里扣”,“提取培训费不会对个人工资产生影响”。

  《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条例(征求意见稿)》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至2.5%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成本费用,依法在税前扣除。”这一条款被不少媒体以《我国拟提取职工工资1.5%至2.5%作为培训经费》为标题进行报道,并引起了强烈争议。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昨日向记者解释,“成本列支不一定都是工资。”该负责人举例解释说,假设某企业工资总额共计1000万元,其中20%用于企业给职工上养老保险,14.5%用于发放高温补贴、独生子女费等福利费,2%用于工会费用,“1.5%用于职工教育培训”。该负责人表示,上述费用按规定均属于企业成本列支,无须纳税。“总而言之,提取培训费不会对发到手的个人工资产生任何影响,它只涉及企业成本分配。”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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