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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司法学习马锡五什么

2009年08月19日10:26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马锡五事迹拍摄的电视剧《苍天》,于8月10日在中央电视台一套晚间黄金时间播出。马锡五曾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他创造了许多历久弥新、直到今天仍然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司法经验。
他在办案中坚持的简便利民、注重巡回审判、加强调解工作等做法,已经成为人民司法事业的优良传统和精神财富。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髓或精神实质就是群众路线,注重调查研究,坚持原则、政策、法令和风俗相结合。始终把群众众的疾苦挂在心上,一刻也不能离开群众,不仅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生命力所在,也是法治社会,司法为民的应有之义。

  刘用军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神内涵

  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于19世纪四十年代的陕甘宁边区,它将中国古代的调解传统和共产党的政治思想工作结合起来,调判结合、以调为主。这种审判方式建立的调解制度为中国所创,也是我国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髓或精神实质就是群众路线,注重调查研究,坚持原则、政策、法令和风俗相结合。今天重拾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关键在于这种模式所揭示的司法亲民爱民精神,也就是人民利益至上的精神。马锡五审判方式并非只是一种符号,也并非历史的断章,贯穿其中的实事求是精神永远不会过时,老百姓仍然需要像马锡五一样的法官。始终把群众的疾苦挂在心上,一刻也不能离开群众,不仅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生命力所在,也是法治社会,司法为民的应有之义。

  仍然有相同的问题困境

  中国重新恢复司法的权威也不过二十余年,法治国家的建设必然经历漫长的过程。四十年代陕甘宁边区司法遇到的民事案件是关于离婚、彩礼的案件;刑事案件则是有关杀人不偿命、小偷判太轻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处置,会与民间的习惯发生冲突,但按照民间习惯又会纵容封建陋习,阻碍政策的执行。因此,马锡五审判方式应运而生。与马锡五所处的四十年代相比,当今社会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但司法所面临的问题仍与四十时代有诸多共同之处。比如法律与乡土社会的民俗如何结合?法律权威如何统领民间权威?司法人员如何减少口供的依赖等等。实践证明,完全西化的司法模式并不契合农村熟人社会。中国文化的核心和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都体现了实质正义观,反映到司法层面就是客观真实、结果公正。大多数老百姓可以接受程序漏洞百出但实体处理符合“情感”正义的裁判,却无法接受程序无瑕疵但结果有悖民意的裁判。“设计再完美的体制和程序,如果没有传统力量的支持,就难以有效运转,甚至无以为继”。这使得正义的移植必需本土资源的吸纳融合。马锡五审判方式的调查特点、亲民精神及法律原则性与民间法的巧妙融合,可谓充分利用传统文化的优势调动了国家和民间两方力量:既降低了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又突出了法律的社会效果。集中起来,就是司法不能脱离人民。

  回应程序正义的路径

  对马锡五审判方式,当代最强烈的反映是如何不牺牲本来就很脆弱的中国程序正义观念。从马锡五所处的四十年代来看,当时缺少法律体系的构建,程序法更是阙如。马锡五审判方式注重田间地头审理,不拘时间地点审理,主要功效在于及时化解矛盾,保持边区大后方的稳定。今天学习马锡五审判方式在于:这一审判方式并非和程序正义格格不入,二者可以作如下结合。首先,目前法院内开庭较多,社会民间开庭较少,可以多在群众中开庭,多搞巡回审理。其次,目前民事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的少,可以减少繁琐的普通程序,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再者,民事领域绝对的消极裁判,谁主张谁举证会助长民间观念与国家法的冲突,民事案件中有的当事人不懂得收集证据,法官可以弥补。中国特色的司法权还应当勤用调查权,用好调查权,深入实际,通过查明真相来化解纠纷。以上三点,完全符合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神,也并不妨碍现代程序公正的概念。单纯拥有程序正义,而最终未能把握好实体公正,是完全不符合中国人的正义观的。其实,马锡五同志后来的司法实践也是重视程序的,1956年他历时1年完成了《各级人民法院刑事、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在全国法院推行。四十年代没有程序和马锡五审判方式天然排斥程序不是同一概念,当代中国重温马锡五审判方式也并非就是要废弃程序,倒回不分白天晚上、田间地头的随时随地审理。一句话,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神内涵完全可以兼顾程序正义。

  法治模式的标准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高等院校竞相介绍学习西方式的法治理念、法律制度与司法技术。实质上,全部移植和迷信西方制度经典,会阻抑中国司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理论研究上,多法律和司法制度应然状态的分析与构建,少法律实然状态的研究与完善;多西方法制的介绍与引进,少中国法治本土资源的合理挖掘;多坐堂问案式的程序构建,少深入实际的调查研究。如何回应这些问题,不仅是理论工作者的使命,也是实践部门的任务。有没有与西方有差别的法治?有没有地域文化特色的法治?正义有没有地域性?如果不廓清这些认识,一概以西方法治为标杆,就无法真正解决中国的问题。任何最终解决中国活生生现实问题的司法制度都不能拔高自己、脱离环境去应然评说。譬如中国人的特点比较认情,乡情、亲情、友情等感情在生活中维系着相当的社会关系,为情可以一掷千金;西方文化中讲权利,讲法规范,不太讲太多人情,一切按法律办。在当下,中国社会二元化结构及城乡差别、地区差别、经济和文化发展的不同步性短时间内难以彻底消除。马锡五所提倡的调判结合,在民事程序中可通过广邀威望人士参与调解,比如组建社会法庭等形式扩大社会大众的参与。在刑事程序中则可体现为大力推广和切实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通过人民陪审员沟通民意、增强裁判的可接受性。这里,马锡五审判方式并不是尾巴主义,意在创造性解决现实问题。过多地强调审判、判决而不注重调解,会令司法失去民间基础与支持,这也是当代司法执行难的主要原因。运用好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髓,正确地适用调解,扩大调解范围,也许才是中国对世界法治模式的最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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