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知道母亲患有精神疾病,仍以母亲名义签署所有的商业合同,然后赖账不还,试图逃避法律制裁。昨天(24日),(上海)闸北区法院判处李俊杰偿还母亲所欠全部债务。
2007年11月底,李俊杰以其母亲余菊仙的名义与胡晓明签订一份购销协议,约定胡晓明供应厨房及排风系统,总价14.5万元;签约后一天内付款5.8万元,货物到达现场付款2.9万元,余款5.8万元在50天内付清。
签约前后,余菊仙共支付货款5万元,并退还价值1.1万元的货物。同年12月,胡晓明将厨房设备及排风系统安装调试完毕。由于余菊仙在清单上签名后未付款,胡晓明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余款和律师代理费。
审理中,李俊杰以其母亲代理人的身份出现在法庭上,要求法庭对其母亲是否患有精神疾病进行司法鉴定。法庭委托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余菊仙目前患有应激相关障碍,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法院同时查明,2007年上半年,余菊仙在普陀区以相同方法欠下多人债务。
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代理人李俊杰系被告亲生之子,明知被告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在经营过程中仍以其名义对外签署合同文本,故意逃避制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韩根南) (来源: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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