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谷萍 通讯员 查洪南 金剑) 由四川省金堂县检察院提请抗诉,成都市检察院提起抗诉的金堂县农机局原局长王先富受贿、贪污一案近日有果:大邑县法院经指定再审后,以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对被告人王先富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现年51岁的王先富是金堂县农机局原局长。2004年至2005年,王先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3万余元,侵吞公款4万余元。2006年6月,王先富被金堂县检察院立案侦查。2007年3月,金堂县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王先富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并依据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归案后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行为,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一审宣判后不久,金堂县检察院获悉王先富立功证明材料可能系伪造,立即展开调查,最终查明:王先富的辩护律师唐某(已被免予刑事处罚)在会见王先富时,将其获知的一起犯罪线索告知王先富,并要求王先富向侦查人员复述,然后以某派出所的名义为王先富制作了“检举说明”等虚假材料,作为王先富有检举立功的证明材料。
据此,金堂县检察院于2008年4月25日将该案提请抗诉,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先富归案后有立功行为系认定事实错误,适用缓刑不当。2008年5月28日,成都市检察院向该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成都市中级法院指定大邑县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近日,大邑县法院经再审认定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作出上述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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