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是人们还不太熟悉的法律,这一法律草案日前提请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十次常委会审议。主流媒体报道该法律内容时,透露了几个关键点,比如行政强制不得夜间执行、不得停水停电,执法主体必须是正式执法人员,不得强扣公民的个人生活必需品,实行强制措施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等等。
这些具体规定,是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体现了人权理念,值得我们期待。
有人认为,行政强制就是对公民的强制。这种理解并不正确。制定行政强制法,实际上就是对行政权力的一种制衡,就是不允许行政权力像脱缰的野马横冲直撞、为所欲为。以“行政强制不得夜间执行、停水停电”为例,就是因为一些地方在行政强制执行中,理念陈旧,手段落后,动作野蛮,给公民利益带来了明显的伤害,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引起了立法者的重视。这种“执法”,类似执法犯法,是与我们的民主和法治理念格格不入的,也是应该被文明社会所摈弃的。可惜,有的地方至今还在野蛮执法,严重的甚至可能引发群体事件。从法律上具体、详细规定执法的程序、范围、禁忌等等,无疑是社会的一个进步,也是中国走向文明的一个标志。
对行政强制做出种种限制,是法治对公民权力的一种有效保护。不论是“不得强扣公民的个人生活必需品”,还是“实行强制措施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经营”,都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事实上,一个国家的法律是针对全体人民的,只有当它对所有人公正时,个人才有可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从而具有安全感。相反,如果通过不合理甚至违法的手段处理问题,表面上看好像是保护了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但事实上这种情况已经造成了对公民权利的伤害。在一定条件下,无视公民权利、践踏公民权利的劣行就会扩大、繁殖,形成气候,最终危及到每一人。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行政强制法,反映了这样一种趋势:一方面对公权力施以严格的限制,对其违规违法行为零容忍;另一方面,在法律范围内保障公民最大限度的自由,决不容许其合法利益受到公权力的侵犯这也是民主与法治社会的追求。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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