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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孙伟铭案可能将推动人大修法 制定新罪名

2009年09月09日02:49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孙伟铭“死里逃生”

  孙伟铭案由死刑改判无期徒刑,专家认为此案可能将推动人大修法,制定新罪名

  李秀中

  宣判后,孙伟铭对走过来的母亲刚叫了一声“妈”,便被法警带离法庭开始服刑。

  昨天,持续半年多的成都无证醉酒交通肇事案终于尘埃落定,孙伟铭“死里逃生”,被二审法院改判无期徒刑。

  孙伟铭在宣判后以泪洗面,而受害者家属也表示接受判决结果。

  然而由此案所引起的社会效应仍在发酵之中,影响力甚至波及司法领域。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也对醉酒驾车犯罪的有关问题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法表示,今后这类案件的定罪和量刑问题将进一步统一审理的裁判标准。

  不仅如此,有刑法学专家向CBN记者表示,该案件可能促使全国人大在下一次进行刑法修正时,针对孙伟铭类似案件的定罪作出重新规定,或许将诞生一种新的罪名。

  案情波澜

  应该说,孙伟铭案的案情是清晰明了的。

  去年12月14日,孙伟铭驾车行驶至成都市成龙路“蓝谷地”路口时,从后面冲撞与其同向行驶的比亚迪轿车尾部。其后,他继续驾车向前超速行驶,并违章超越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与对面车道正常行驶的两辆轿车发生碰撞擦刮,后致另一辆长安奔奔牌轿车内张景全及尹国辉夫妇、金亚民及张成秀夫妇死亡,另一乘客代玉秀重伤。

  交警接报案后赶至现场将孙伟铭抓获。经鉴定,孙伟铭驾驶的车辆碰撞前瞬间的行驶速度为134~138公里/小时;孙伟铭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5.8/100毫升。经过调查,孙伟铭并没有行驶证。

  虽然该案影响十分恶劣,但当时还未引起全国性关注。不过,7月22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孙伟铭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顿时,舆论哗然。该案成为全国首例醉酒驾车肇事后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尤其是此判决与杭州胡斌飙车案等案件的判决形成鲜明对比。宣判后孙伟铭当庭表示不服判决要上诉,尔后案情出现转折。

  “一审判决前,被告家属一直在逃避、躲避民事部分的调解。(一审)判决之后,开始积极地主动联系被害者家属予以赔偿,期望得到受害者家属的谅解。”受害者家属张志宇告诉CBN记者。

  其后,为了救儿子,减轻判罚,孙伟铭年近六旬的父亲孙林变卖家产房产并四处借钱筹集赔偿款。孙林连日奔波筹款的举动被媒体广泛报道,后孙林又被查出患膀胱癌,舆论同情心大增,要求改判的呼声也加大。

  事实上,受害者家属也感受到这种压力,此前强烈要求处以极刑的态度逐渐软化。在赔偿谈判中,受害者家属的赔偿要求也从180万元降到100万元,并在赔款未全额到位时,于8月27日,三个受害者家庭联名签署谅解书。

  改判缘由

  在这样的情况下,二审因故推迟开庭。这也为孙家赢得筹集赔偿款、与受害者家属达成和解的时间。9月4日,二审开庭。此时,舆论已经预料到法院可能作出改判。

  在二审中,孙伟铭认为,自己不是故意犯罪,而其辩护人提出孙伟铭的行为应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法院并没有采纳,维持对原判的定罪部分的认定,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目前对这类行为只有两种定罪,一是交通肇事罪,另外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洪道德告诉CBN记者,“这与胡斌案情节不一样。相比而言,胡斌案是超速,没有逃逸;孙伟铭案是无证、醉酒驾驶还肇事逃逸,存在着间接故意。因此应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审宣判书详细解释了两者的区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均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二者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所持的主观心态不同。前者为故意犯罪,行为人对危害后果持积极追求或放任的心态;后者为过失犯罪,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后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后果。

  二审法院认定,孙伟铭对其本次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完全能够预见,其虽不是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但其完全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间无任何避免的措施,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规定,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不过,昨天的判决量刑部分由一审的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

  “二审出现了两个事实:一是当事双方达成和解,受害人家属签订了谅解书;二是检方提出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建议。”洪道德认为,这是法定的法院应当考虑的两个因素。

  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伍长康也表示,被告通过家属积极赔偿,说明有认罪悔过表现,在公诉案件中,法院综合法律保护的客体的意见,可以在量刑上酌情考虑。

  不过,这种以赔偿促使改判的行为也被舆论解读为“以钱买命”。对此,伍长康表示,赔偿款不是改判的主因,而通过赔偿反映的是认罪态度。

  推动修法?

  孙伟铭案就此了结,但其社会和法律影响仍在持续。

  孙案发生后,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针对酒后驾车的严打行动。案件也对社会起到了普法作用,酒后驾车的交通事故大幅减小。有媒体甚至报道,当地的白酒销量呈明显下降趋势。

  不过也有很多专家及业内人士看到,该案件将推动司法实践及相关立法的进展。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就醉酒驾车犯罪的有关问题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今后,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样才能有效打击、预防和遏制一个时期以来醉酒驾车犯罪多发、高发的态势。

  最高法还表示,对于犯罪分子是否适用死刑,这个取决于犯罪分子的罪行是否极其严重,而不是是否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使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也是可以适用死刑的。但是,在有些情况下,罪行不是极其严重的,如果他犯罪后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是可以考虑不被适用死刑的。

  “相似的案件在全国很多,媒体的报道和舆论的广泛关注,也促使最高司法当局加快出台司法解释,以便统一定罪量刑标准。”洪道德表示,如果没有这个案件,司法解释的出台时间将要推后。

  不过,洪道德也表示,最高司法当局作出司法解释只能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进行,不能影响到立法。“从目前来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是适当的。”

  因此,洪道德认为,孙伟铭案件将推动全国人大下一步进行刑法修正案时,对类似案件进行重新规定,甚至针对这一类行为制定新罪名。

(责任编辑:李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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