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厅昨出台了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绩效工资的考核办法,明确了绩效考核会和师德挂钩,但绝对不与升学率挂钩。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教职工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
自9月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明年1月1日开始在所有事业单位都将全面实施绩效工资制度”以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便成了热门话题。
其中,如何准确界定避免事业单位人员的“绩效”,而不被扭曲、异化,又是话题中的焦点议题。
目前舆论的普遍看法是,此次江苏省教育厅出台的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绩效工资的考核办法,应该说,在大方向是没有什么问题的,甚至可以看做是对此前舆论的一次积极回应。如该办法“明确了绩效考核会和师德挂钩”,并同时强调“绝对不与升学率挂钩”。
但更具体地看,该考核办法,仍存在许多需要进一步商榷、厘清的地方。首先,究竟何为“师德”?其全面内涵是什么?办法仅规定,“教师要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不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不得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得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这样一个对于师德的描述或界定,无疑显得十分单薄、粗糙。
其一,它仅仅从反面、负面,简单地以“不应当做什么”的形式来说明师德,而没有从正面、更积极的角度来回答并告诉我们什么是师德。诚然,“有偿家教”、“不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均非师德所允许的行为,但完整的师德显然不止于此——在“不该做什么”之外,还须有更多“应该做什么”的内涵。
其二,它对师德的定义、要求,总体层次显得太过低端、初级,远没有涉及更高层、深入的丰富师德内涵,比如作为“传道授业解惑”者的教师,其基于热爱教育、关爱学生的内在精神修养、人格魅力,与学生能形成良好互动、沟通,实现“教学相长”的教育亲和力、感染力等。而像“不得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等,固然并非教师所应当做的,但这无疑又只是一些有关教师行为的十分浅显的基本底线、义务——一般寻常的社会道德尚且不会允许这样的行为,更何况是高于一般社会道德的师德?如此以底线义务来要求和说明师德,岂非有“矮化”师德之嫌?
更重要的是,作为教师绩效依据的“师德”,究竟应该由谁来判定?依据上述办法,“绩效考核要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的评价。各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这实际意味着,虽然也会听取学生家长的意见,但最终对教师师德说了算还是“以校长为组长的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换言之,教师究竟“德不德”,学校自上而下的行政力量才是最终的决定者。这样的师德判定主体、程序,显然同样不合理。
无论如何,作为教育机构的学校并非“上命下从”行政部门,校长也并非行政长官——其根本身份其实只是学生和教师的服务者。因此,教师的好坏、师德的高低,不能也不应该由学校领导、依权力逻辑自上而下地判定,而只能按权利逻辑,自下而上地考核,如让学生来考核、由教师自身的自治组织来考核。否则,师德一旦沦为校长及其代表的行政系统评判的对象,那么,作为教育绩效的师德,势必趋于政绩化,成为一种非教育的“不德”之物——距离“与升学率挂钩”也就不远了,且没有什么本质不同。(张贵峰) (来源: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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