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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立法保护未成年人 家长打孩子“110”得管

来源:东北新闻网
2009年10月15日09:49

  10月14日,省法制办在网站上公布《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草案)》(下称草案),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主要就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学校和教师、政府和社会以及司法机关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并提出政府要加强公办幼儿园及托儿所的建设,以解决目前幼儿教育普遍收费高的问题。

  亮点1:

  政府要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

  目前,幼儿教育问题比较突出,公办幼儿园、托儿所少,现有的幼儿园收费高,监管不力,社会反响比较强烈。草案特别提出政府要加强公办幼儿园及托儿所的建设,以解决目前幼儿教育普遍收费高的问题。草案第十四条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办幼儿园和托儿所的建设,保证幼儿教育经费投入,全面提高幼儿保育、教育质量;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托儿所的指导和监督,保证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保障同样在草案中得到体现。草案规定:新建或者扩建居民小区,应当建设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和文化体育设施。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不得出租或者转为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和文化体育设施。

  亮点2:

  卖烟给未成年人“罚则”出台

  尽管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有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但是如果出售了,店主将受到何种处罚并未明确。正在征求意见的草案对此作了详细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烟酒主管部门或者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

  以后网吧再容留未成年人上网,处罚额度也将有法可依。草案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至1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亮点3:

  家长打孩子“110”得管

  家长再打孩子,外人也可报警。草案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制止并向公安机关举报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出警,予以制止,并依法作出处理。”这意味着,公安110也有责任制止未成年人遭遇的家庭暴力。

  据悉,该草案已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公民、法人和组织均可以信函、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该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0月25日。联系电话:024-86681923 86681934。

  记者 高薇

  (沈阳晚报)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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