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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监督要降低成本注重效率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0月15日16:44
  人大工作的法律性、程序性非常强,但这并不意味着人大工作是机械、僵硬的。人大在行使职权时,同样要注重提高工作效率,尽可能地降低监督成本。要在尽可能少的人员和耗费下,解决尽可能多的重大问题,并使监督尽可能取得好的社会效果。

  一、科学合理是提高效率的前提。所谓科学合理。就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其监督的各个环节,都必须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它包括监督的内容必须抓准查实,监督的对象必须符合法定范围,监督标准必须依据法律,监督活动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监督处理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其一是监督时机要把握“火候”。人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对不同时期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特别是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要及时掌握,反应敏捷,接纳迅速,适时检查,在“火候”上进行监督。其二是监督事项要合乎实际。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等重大事项进行监督和所作出的决议、决定,只有符合实际情况,并能对社会实践活动起到积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才能被认为是正确地行使了监督权。其三是监督的目的要吻合中心。就是要运用监督手段,促使国家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同党的中心工作相统一,与人民群众的意愿相吻合。

  二、监督处理是提高效率的保障。人大监督权和处理权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监督本身就意味着处理。各种监督形式的实施,也是监督的处理形式。一定的处理形式从属与一定的监督形式。《监督法》赋予了人大常委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权、撤职权、质询权、特定问题调查权等权限,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后的处理工作。只有把监督权与处理权有机地结合起来,人大监督的效率才能得到提升,人大监督权威才能真正树立起来。(成秋林)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责任编辑:郭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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