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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市政公用事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0月17日09:12
  本报讯记者韩萍由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青海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后,该省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环境卫生和垃圾处理等为城镇居民生产生活提供公共产品的公用行业将实行特许经营制度。这是记者近日从青海省人大常委会、青海省政府法制办及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据了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服务的制度。这种制度借助于合同管理的方式对市政公用事业进行监管,是一种全新的运营模式和制度创新。

  公用事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可以充分利用民间和私人投资,解决城市公用事业投入不足的问题,实现投融资主体多元化,体现“人民城市人民建”的理念和原则;有利于打破垄断,形成多种经济成分参与竞争的格局,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有利于降低公用事业发展成本,提高运营效益;有利于加强政府对市政公用事业市场的依法监管,在确保供给和服务的前提下,规范运作。

  根据条例规定,青海省将在引入竞争机制并保证有序竞争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对市政公用行业实行市场准入和特许经营权招投标制度,同时,将在项目运营过程中由主管部门对特许经营企业经营情况进行定期评估,以及时发现和纠正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此外,条例还确立了特殊情况下对特许经营项目的临时接管制度和对违规企业的披露制度。规定出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情况时,有关主管部门可依法按程序采取临时接管措施,以保证公用产品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稳定性;对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特许经营权或在特许经营期间出现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等违规行为的经营者,主管部门可依法取消其特许经营权。

  条例明确规定,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将根据行业特点、规模和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经营期限。主管部门将项目投资建设和经营权一并授予特殊经营者的,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单独授予经营权的,特许经营期限不超过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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