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积极稳妥开展社区矫正
来源:
法制日报
2009年10月22日08:41
本报北京10月21日讯记者张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南英在今天召开的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上说,2004年至2008年,全国法院每年适用非监禁刑的人数及与当年被判处刑罚人数的比率分别逐年递增;适用假释的人数总体看也呈平稳上升趋势,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南英指出,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试行,各地法院应当进一步转变观念,根据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条件和发展水平,依法、适当、稳妥、有序地扩大非监禁刑及假释的适用。
南英强调,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当注意做好轻微刑事犯罪案件的调解工作,为适用非监禁刑创造条件。对于犯罪较轻又必须判处刑罚的案件,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的,尽量不适用监禁刑。对于在服刑过程中符合假释条件的,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假释,使那些经过监禁确实改造良好的罪犯能早日回归社会并逐步融入社会。
南英表示,在已经具备条件开展社区矫正试行工作的地区,人民法院应会同有关部门扎实开展社区矫正试行工作。对依法可能适用非监禁刑的案件,在作出判决前,可依职权委托相关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进行审前社会调查,供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参考。在适用非监禁刑及假释的裁判作出后,应在依法送达文书的同时,及时将有关裁判文书抄送当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交付社区矫正机构,保证矫正对象及时、顺利进入社区矫正,防止脱管。对在矫正过程中表现突出,矫正效果良好的,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及社区矫正机构的建议,经查明属实,依法减刑;对于在矫正过程中不接受改造,有违法行为的,依法撤销缓刑或者假释,收监改造;对于重新犯罪的,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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