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开黑诊所最高可罚10万元
《海口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或所属科室不得出租或者发包给他人经营
本报海口10月30日讯 (记者刘艳实习生孙学新) 海口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海口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简称 《办法》)规定,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开办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的,最高可罚款10万元。《办法》规定,社会资本可以根据医疗结构设置规划和市场需求,自主决定举办各类医疗机构。社会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依法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鼓励社会资本依法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待遇。鼓励社会医疗机构实行政府医疗服务指导价,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社会医疗机构依法给予合理补助。《办法》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擅自开办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行为做出了处罚规定,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开办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办法》规定,房屋出租人发现非医疗机构或非卫生技术人员利用承租住房从事诊疗活动而不报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于现在社会医疗机构中经常出现的出租、发包科室行为,《办法》做出了明确的禁止规定:社会医疗机构或者其所属科室不得出租、发包或者变相出租、发包给他人经营。违反规定,将医疗机构或者所属科室出租或者发包给他人经营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于将医疗机构或者所属科室出租发包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医疗机构或者所属科室承租方或者承包方给患者造成伤害、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之一,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