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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企业工资分配要协商共决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年11月12日11:15
  劳动定额和工时工价标准的确定,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劳动条件下、90%以上的职工能够完成”为原则,做到科学合理。近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家协会/省企业联合会下发《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意见》,要求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建立起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国家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分配新机制。

  《意见》要求,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力争到2011年底,全省已组建工会的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比例达到60%,到2012年底达到80%以上,规模较小的企业,通过开展行业(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不断扩大覆盖面。

  《意见》指出,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要以建立企业职工工资协商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持保障机制为目标。一是建立工资分配的协商机制,建立健全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工资分配问题进行协商共决的机制,集体协商要成为用人单位决定工资分配的基本形式。二是建立职工工资增长机制,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使职工工资收入在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人工成本水平的指导下,随着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的增长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的变化而增长。三是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履行情况要通过职代会、公开栏等渠道,定期向职工群众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由行业工会(或工会联合会)与行业内企业代表组织、行业内企业行政或企业方推荐产生的代表进行协商,协商的重点应围绕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幅度、劳动定额和工资支付办法进行。劳动定额和工时工价标准的确定,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劳动条件下、90%以上的职工能够完成”为原则,做到科学合理。

  《意见》还明确,工资集体协议签订后,企业要按规定的程序向企业工商登记机关的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时将签订和执行情况分别向上一级工会组织和企业组织报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职工一方提出要约后,企业不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要依法对其进行处理。(王仓盛) (来源:工人日报)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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