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检察机关当起“和事佬” 运用调处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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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新闻网
2009年11月18日17:31
中新网杭州11月18日电 (记者袁爽)在一些民事、行政案件中,虽然法院已经依法公正的进行判决,但在情理上可能并不让当事人满意,于是纷纷到检察院申诉或者其他部门上访,这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还滋生了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近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关于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调处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检察机关将以“和事佬”的身份,对符合条件的民行申诉案件通过调处的方式尽可能化解双方纠纷。
据了解,所谓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调处是指检察机关在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后,主持、参与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或者协调,促成其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化解纠纷的一种检察工作机制。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因资金链断裂、利益方面不平衡等原因引发的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不断上升,这些案件中潜伏着大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例如城市拆迁、土地征收、企业经营困难等原因引发的民行申诉案件,往往潜伏着群体性事件的隐患。另外,由于不服法院裁判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民行案件大多案情疑难复杂,矛盾较为突出,讼争时间较长,这类纠纷如果处理不好,也极易导致新的矛盾和冲突。
“近年来,我省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坚持抗诉监督与民行申诉案件调处相结合,既纠正法院的错误裁判,又积极化解诉讼中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龙在今天召开的全省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调处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告诉记者,民行申诉案件调处工作作为浙江省民行检察监督的一项创新,在过去两年多的时间里得到了有益的尝试,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浙江省检察机关于今年11月10日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关于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调处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今后,检察机关将以“和事佬”的身份,对一些适用案件通过调处的方式尽可能化解双方纠纷。
受传统文化中源远流长的“和为贵”思想影响,检察机关借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调处工作机制,当起了“和事佬”,以回应人民群众的心理需求以及利益需求,适当介入来引导当事人达成谅解,实现正当的利益诉求,息事宁人,既减少了讼累又能实现共赢互利。这既是一项适合国情、符合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检察创新机制,也是检察机关密切与人民群众联系、切实为人民群众服务的重要方式。
据悉,该意见要求检察机关针对民事申诉案件,要注意运用调处手段,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释之以法,积极引导当事人合法理性地表达诉求,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调解协议,实现从根本上化解纠纷,案结事了,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同时,针对行政申诉案件,则加强与法院、政府部门的协调,积极探索行政申诉案件处理新机制,以当事人自愿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从根本上消除和缓解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对立情绪,构建和谐的干群关系,维护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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