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规强化“一把手”监督 家人移居境外官员禁任正职
来源:
新华网
2009年11月27日07:25
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裸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不得提交市(区)政府常务会或市长(区长、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25日,深圳市委、市政府宣布实施《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简称《规定》),正式以法规制度对该市各级党、政“一把手”的“权、钱、人”等重点权力进行设限和监督。
刚性监督“一把手”用人权
个人推荐干部要交材料
掌控全局的党、政“一把手”在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的领导班子中处于核心地位,而针对“一把手”的工作长期缺乏一个刚性的监督。
针对“一把手”的核心权力——用人权,《规定》建立了票决制、个人推荐实名制、个别酝酿制、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选拔任用程序纪实制和工作表现档案制等制度,其中明确,个人推荐干部应提交署名书面推荐材料;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必经程序,对拟任用的干部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应集体充分酝酿;“裸官”不得担任党、政“一把手”和重要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
为防止“一把手”统揽包办、独断专行,《规定》专门确立党、政“一把手”的“四个不直接分管”来打破权力垄断。《规定》指出,在领导班子的分工中,党、政“一把手”不得具体直管人事、财务、审批、执法事项,着重对分管成员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以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合力。为了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对班子成员中的纪检、监察负责人也规定“四个不直接分管”。
规范集体决策事项
不得以集体决策逃避责任
《规定》同时确立了政府各工作部门的标准和程序,明确了不得提交上级或本部门会议集体决策的事项。其中规定,党、政“一把手”不得将违法、违规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和违规任用干部、违反财经纪律等事项以“集体决策”的形式讨论决定;党、政“一把手”对以“集体决策”之名规避责任的议题行使否决权,不得上交矛盾或以集体决策形式逃避责任。
深圳市委组织部长王穗明说,《规定》规范了党、政“一把手”的决策行为、管理行为和从政行为,从制度上建立起规范党、政“一把手”权力行使、防止权力滥用的科学机制,这不仅是对“一把手”的监督,更是对“一把手”的保护。
完善党政正职经常性监督
执行决策情况将定期检查
《规定》还完善了对党政正职的经常性监督。按照《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要定期对党、政“一把手”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评价干部的依据之一;纪检、监察机关发现或信访反映党、政“一把手”出现违纪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要进行警示、提醒或“打招呼”;规定各区、市直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纪要应在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报分管市领导、市委组织部和市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备案;对社会关注的建设工程、土地管理、政府性专项资金等行政审批事项,除依法保密的外,应公开或公示,并报市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备案。
《规定》明确,按照该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有关规定,党、政“一把手”出现所列问责事项应立即启动问责程序进行问责。
深圳市纪委书记谭国箱认为,《规定》从“权、钱、人”这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入手,可望有效解决党、政“一把手”长期存在的权力过于集中、个人独断专行等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在体制、机制上的漏洞。(记者胡谋)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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