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搜狐 ChinaRen 17173 焦点房地产 搜狗
新闻中心 > 综合

反腐败研究专家:“赦免贪官原罪”是个馊主意(图)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年12月04日08:58
-人物档案

  
  邵道生,1942年生,社会学家、中国著名的反腐败研究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主要从事社会问题与国民心态研究、反腐败研究。研究反腐败问题长达20余年,作品逾600万字。主要代表作有:《中国社会的困感》、《剧变社会期中国的腐败与反腐败》、《罪犯改造心理学》、《中国青少年犯罪的社会学思考》、《社会发展与道德衰退》等。发表文章数百篇,并被广泛引用。

  -背景点击

  学者建议赦免贪官原罪

  今年7月,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何家弘建议,“中央能否确定一个时间点,比如明年1月1日,只要从此不再有新的贪污受贿行为,以往的贪污受贿行为就不再查办”;甚至还提出,“为了建立长久有效的反腐制度,中国人民必须牺牲一次,宽恕一回。”10月23日《东方早报》上,著名评论家潘洪其提出了“"赦免贪官原罪"与妥协”、“赦免贪官原罪是改革的必要代价”的“赦免贪官原罪论”。

  关于赦免贪官的具体操作手法,“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组长王明高提出,建议对在实施“反腐败法”之前的规定时期内退还不法收入的,不论干部职级,不论问题大小,一律免除党纪、政纪处分,不追究法律责任,原政治、经济、生活待遇不变;对没有按期退还不法收入的,政治上,一律开除公职,并存档备案,永不叙用;经济上,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高额罚金;法律上,按刑法的最高标准处罚……

  昨天,处于“打黑风暴眼”的重庆高调宣布:将试点开展司法机关部分重要岗位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

  这是今年以来我国第7个提出实行官员财产申报的地区,此前新疆阿勒泰、浙江慈溪、四川高县、上海浦东等地已有类似提法。而在改革前沿的广东,东莞市已建立了全市627名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业信息数据库。

  这让“官员财产公示”这一老话题再度升温。

  中共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这被外界广泛解读为,标志着“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即将进入具体推广、分步实施的阶段。最近一段时间,部分专家、学者呼吁以“赦免贪官原罪”的政策来换取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确立。

  该不该赦免“贪官原罪”,换取“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确立?本报记者专访了研究中国腐败问题20余年的著名反腐专家———邵道生。

  批驳“赦免贪官原罪论”

  腐败与反腐败的斗争已进入战略相持阶段,决不能“划江而治”

  “赦免贪官原罪”从根本上违背了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如果实施,就会出现一个可怕的后果:所有犯罪分子的“原罪”都能“被赦免”,那么法律就没有什么尊严了,社会肯定会大乱

  记者:您研究腐败与反腐败已经有二十余年了,对最近出现的“赦免贪官原罪论”的观点您怎么看?

  邵道生:其实,“赦免贪官原罪论”并不是新的,王明高先生十年前就提出“政治上立法,法律上赦免,经济上退赃”的所谓“特别方略”。

  我对这个“赦免贪官原罪论”的看法是:这是个违背民意、违背法理、违背反腐败斗争规律的“馊主意”。

  记者:这些学者根据“政治妥协”的逻辑,以赦免贪官“原罪”来换取“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出台,这可能将是中国改革不得不付出的必要代价。难道这种“政治妥协”不对吗?

  邵道生:我认为很不对。因为此举表明他们并不真正懂得反腐败斗争发展的规律。

  当今腐败现象“稳中有降”、在一些腐败高发领域初步得到了遏制、腐败分子进入了“受审高峰期”。在当今是“将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还是来一个“划江而治”之类的“政治妥协”我的观点是赞同前者而反对后者,所以我认为,“赦免贪官原罪论”是反腐败斗争过程中绥靖主义思潮的一个反映。

  记者:但是,这些学者声称他们考虑的是既要破除官员的抵触心理又要避免社会动荡的现实,对此,您怎么看?

  邵道生:站在腐败官员的立场来说的确有点“合理”,然而站在社会的立场来说,就很不公正了。因为它从根本上违背了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如果实施,就会出现一个可怕的后果:所有犯罪分子的“原罪”都能“被赦免”,那么法律就谈不上法律了,也就没有什么尊严了,社会肯定会大乱。同样,对“反腐败斗争”,腐败官员有“抵触心理”,那么对“严打刑事犯罪”犯罪分子就没有“抵触心理”了?所以这个观点是建立在“腐败官员”比“刑事犯罪分子”享有“法外赦免权”的基础上,合理吗?行得通吗?

  设定腐败豁免期?

  光靠“一纸通告”治不了腐败

  有学者说得好:“特赦、和解与宽恕的前提,必须是一方自认其罪或经法庭判决有罪。”腐败分子“自认其罪”了吗?“经法庭判决有罪”了吗?都没有啊!

  记者:王明高先生提出,在实施“反腐败法”之前设定豁免期限,对贪官分别处置的意见是不是也有可取之处呢?

  邵道生:我认为这个观点有点不太懂历史,有点“一厢情愿”。历史的经验证明,光靠“一纸通告”来反腐败是解决不了问题的。早在1989年,最高法和最高检就发布过一个《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规定:“凡在通告期限内自首坦白的腐败分子"一律从宽处理"。”但是,效果如何呢?不能说一点没有,在“一段时间内”也曾出现过一些“自首坦白分子”,然而,进入上世纪九十年代没有多久,就迎来了中国的腐败高峰期。这类“通告”式的“制度规定”没有真正遏止过腐败犯罪的继续发展与泛滥。

  现在,浙江、江苏以及深圳、珠海等20多个省市廉政账号的不同退赃账号里的资金已达上亿元。但是,与现实中天文数字的腐败金额相比,这个数字几乎是“微不足道”的,甚至是可以“忽略不计”的。鉴于这一历史教训,福建省纪委发出“全省各地、各单位全部撤销已设立的廉政账户的通知”。

  有的学者说得好:“特赦、和解与宽恕的前提,必须是一方自认其罪或经法庭判决有罪。”腐败分子“自认其罪”了吗?“经法庭判决有罪”了吗?都没有啊!在这种情况下试图通过这些“赦免贪官原罪”的“特别行动”怎么能打赢这个关系到国家和党生死存亡的战役呢?

  财产公示从新官做起?

  新官“裸奔”,老官“打酱油”,“一官两制”是开国际玩笑

  如今的贪腐大案,几十万的“巨额不明财产”是常态,几百万、几千万亦是屡见不鲜,发生在谁的身上?是“老官”而不是“新官”。从某种意义上说,出台这样的政策实际上就是一种假模假式的反腐败

  记者:今年7月20日,河北省政协常委刘日在中央党校主办的《学习时报》上发表文章,提出“后备和新提拔干部应率先公示财产”,认为后备干部、新提拔干部相对年轻,容易接受新生事物,且将来要担当重任,理应向他们提出更高的要求,以此为契机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推进一步……这种做法似乎也体现了“以增量改革带动全面改革”的战略思维,您怎么看?

  邵道生:我认为这一观点有以下四个问题。

  一是有点“随心所欲”。这个观点是在刻意回避矛盾,想给不愿意公开财产的“权势层”一个台阶,让他们能无限期地拖下去。官员公开财产的制度,是反腐败的一个重要措施,世界上有哪一个国家采用“新官"裸奔",老官"打酱油"这种"一官两制"来公布官员财产的”?这种缺乏最基本公平的“一党两制”岂不是又在开一个国际玩笑吗?

  二是这个观点的屁股坐得不正。面对穷凶极恶的腐败分子,凭什么“新官”、“老官”不能一起来?潜台词岂不是意味着“老官”年老,不容易接受新生事物,不想“进步”了,不想“担当重任”了?

  三是这个观点有点“势利”,有“捡软柿子捏”的嫌疑。面对不愿意公开财产的“权势层”阻力大,我们就退却了,就妥协了,反腐败哪有这种反法?

  四是因为这个观点忘掉了反腐败实质上就是“秋后算账”。如今的贪腐大案,几十万的“巨额不明财产”是常态,几百万、几千万亦是屡见不鲜,发生在谁的身上?是“老官”而不是“新官”。从某种意义上说,出台这样的政策实际上就是一种假模假式的反腐败,对总体来说属于“秋后算账”的反腐败斗争实在没有多大意义。

  官员财产公示“影响官场稳定”?

  既然腐败分子是少数,那么公布财产就不会引起官场地震

  官员的隐私权问题是任何已经实施这项制度的国家都遇到过的,为什么发达国家或是发展中国家都能克服并能从中获益匪浅,在我们堂堂社会主义国家却成为一个不可逾越的障碍?

  记者:在提出“赦免贪官原罪论”的众多理由中有一条是:官员中的反对意见太大,阻力太大,弄得不好就会影响官场的稳定。

  邵道生:出台一个政策最重要的原则是什么?是邓小平同志反复强调的,“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这四条原则若是将“赦免贪官原罪论”放到广大老百姓那里进行“全民公决”的话,那么,反对声恐怕要在百分之九十以上,“赦免贪官原罪”观点将会输得一塌糊涂。

  至于说到“官员财产公示制度”会“影响官场稳定”,实在是太牵强附会。这一说法成立的前提是:大部分官员都有巨额不明财产,大都是贪官,因而他们都反对。但这没有根据,我们党和政府领导人从来都是说“大多数干部都是好的和比较好的,腐败分子是少数。”更何况,30余年反腐败斗争的实践表明:一次比一次、一年比一年力度强的反腐败又何曾影响过官场稳定?所以,“贪官太多,难以肃清。贪官愈多,改革愈难。贪官成因,历史有责”的观点压根儿就站不住脚。

  记者:新疆阿勒泰一名属于申报范围的官员日前表示,“官员财产公示制度”与“物权法”中有关私人财产权、隐私权的条款相冲突。对此,您如何评判?

  邵道生:所谓官员的隐私权问题的确是官员财产申报立法的“拦路虎”之一。其实,这是个似是而非的观点。

  首先,官员的隐私权问题是任何已经实施这项制度的国家都遇到过的,为什么发达国家或是发展中国家都能克服、并能从中获益匪浅,在我们堂堂社会主义国家却成为一个不可逾越的障碍?

  其次,如恩格斯所说,个人的隐私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当个人的隐私与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时,个人隐私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是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再受隐私权的保护,而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

  再次,官员是公众人物,公众有知情权,强调官员的隐私权,公众的知情权就要落空,在官员隐私权与公众的知情权之间,公共利益要高于个人隐私,所以公众的知情权一定要优于官员的财产隐私权,为保障公权力的合法使用,官员必须接受公众的监督和制约。

  最后,作为政府的公务人员,只要是正常渠道的经济来源,就不会涉及到隐私问题。总之,“隐私权”决不应该是官员财产申报的挡箭牌。

  官员财产公示怎么操作?

  “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必须在“阳光”下进行

  实施和执行“官员财产公示制度”一定会遇到来自“权势层”的巨大阻力,这一制度不能在神秘的纪委组织中进行,要让广大民众都知情,都参与,都监督,只有这样才能不走过场

  记者:您能否就“官员财产公示制度”进一步谈谈您的“政治智慧”?

  邵道生:谈不上什么“政治智慧”,不过我可以概括一下我在这个问题上的基本观点。

  第一,就反腐败斗争来说,“官员财产公示”这一制度早实施比晚实施要好,当务之急就在于决策者能不能痛下决心。法理始终掌握在执政者这一边,还有亿万群众的衷心拥护,对来自“权势层”的阻力不必估计太大,不必无穷放大……

  第二,“官员财产公示制度”一旦实施,关键在于“实施和执行”,因为当今社会有这样的“国情”:“硬制度”斗不过“软权力”,好的制度一到一些地区就会走样,就会变味,就会异化。

  第三,必须要充分估计到实施和执行“官员财产公示制度”一定会遇到来自“权势层”的巨大阻力,重要的是在颁布以后能不能以铁腕手段实施。为此,这一制度不能在神秘的纪委组织中进行,既是“阳光法案”就必须在“阳光”下进行,要让广大民众都知情,都参与,都监督,只有这样才能不走过场。

  第四,在“官员财产公示制度”中一定要有“对某些官员不执行应该如何进行组织处理”的条款,所以认真实施和严格执行一定会在一些地方引发“官场地震”,一定会掀起一场反腐斗争的高潮,对此,执政者既要有这种心理准备,又要充满信心。(南方日报见习记者赵杨记者戎明昌) (来源:南方日报)
责任编辑:刘晓静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发表评论前请先注册成为搜狐用户,请点击右上角“新用户注册”进行注册!
设为辩论话题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