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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多个地级市开展法治创建活动 张苏军要求坚持群众主体作用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2月08日06:59
  本报昆山(江苏)12月7日电记者丁国锋今天,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研讨会在江苏省昆山市召开。全国普法办副主任、司法部副部长张苏军在讲话时强调,开展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是党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五五”普法规划中规定的任务,是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行动,是服务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进一步加快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落实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在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群众的主体作用,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积极稳妥地有序推进。

  张苏军指出,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意见》下发以来,各地党委对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非常重视,目前,创建活动在全国已形成一定声势,成为推进依法治国进程、构建和谐社会的生动实践。据不完全统计,已经有19个省(区、市)下发创建活动意见推动活动开展,全国开展法治城市创建的地级市共130多个,开展法治县(区、市)创建的县级单位近500家。其中,不少省所有县(市、区)都启动了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张苏军强调,全国普法办将在“五五”普法总结验收阶段,对各地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把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普法依法治理的重点工作,认真抓紧抓好。要在推进中做好与全国普法办《意见》的衔接工作,根据《意见》精神,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出台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和措施。要在推进中找准创建活动的切入点,紧紧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从法治方面入手,每年切实解决一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群众权益,提高群众对创建活动的满意度,有效调动群众广泛参与创建活动的积极性。要按照考核指导标准,认真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考核指导标准,积极开展省级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评选表彰工作,为开展全国表彰工作打好基础。

  会议就各地开展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情况进行了总结交流和研究探讨,对《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考核指导标准》(征求意见)进行了讨论修改。据了解,为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推动全国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全国普法办拟定于2010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首批“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评选表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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