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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州:行政案件局长出庭应诉成制度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2月16日17:05
  近日,山东青州国土资源局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建立了局长出庭应诉制度。

  该《意见》规定,以下六类案件,即诉请我局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参加庭审的案件;案情重大复杂,对我局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涉及行政赔偿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案件;上级机关或人民法院要求或建议出庭应诉的案件,由局长亲自出庭应诉;局长确因工作原因不能出庭应诉时,委托分管局长出庭应诉,局长应诉成制度。

  《意见》建立案件过错追究制度。规定:一是对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活动中态度消极,不能及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和因工作不力导致败诉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和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诉讼判决、裁定的,追究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承办科室负责人的责任。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通报批评;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二是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所产生的国家赔偿费用,在局机关赔偿后,依法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直接责任人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意见》同时规定了与司法机关建立年度联席会议制度、日常工作联系机制、庭审旁听制度;建立“分工明确、权责一致”的案件承办制度、案件统计分析和总结汇报制度、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考核制度。(山东青州人大 赵建华)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责任编辑:陈天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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