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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济南12月21日讯 济南的老王去年买车贷款时找了家担保公司,并由担保公司帮着上了保险和人身伤害险。可今年老王发生意外后,却连自己的人身伤害险保单都没看到。一气之下老王将担保公司诉至法庭,想不到担保公司却给他一张刚刚投保的“迟到”的保单,越想越来气的老王再次将担保公司起诉。
去年8月份,老王想买一辆北京悦动汽车,通过济南一家担保公司办了贷款。 “当时担保公司就要求保险必须由其代办。”担保公司除了让老王交付车险费用外,还专门要求老王交了912元来办理人身伤害保险。但让老王觉得奇怪的是,担保公司只给了他一张912元的收据,却从来没有把人身险保单交给他。当时老王也没有多想。
今年1月底,老王因为一次意外伤着了眼睛,想起了自己买过人身意外伤害险。可他去担保公司找了好几次,就是要不回自己的保险单。无奈,老王把担保公司告上法庭。
尽管法院判决担保公司在10日内把保险单正本与索赔凭证交付给老王。可后来担保公司提供出来的保单,却是在今年6月份才办的。“我都受伤近半年了,再买保险还有什么用啊?”老王越想越来气,觉得担保公司拖延投保时间,让自己白白受了损失,于是再次把担保公司告上了法庭。
担保公司方面解释,由于公司内部管理混乱,所以无法查实老王的保险到底买了没有,也不知道买的是哪一家的保险,只能重新为老王办理了人身意外保险。可即便是重新办理的保险,也只花费了660元,而不是担保公司曾经收的912元。但关于买人身意外险这个事情,老王与保险公司之间却没有任何合同约定。
“在双方没有任何约定的情况下,因为代理方没有及时办理投保手续而蒙受损失,如果索赔的话,究竟是返还投保费用,还是赔偿保险损失,这个很难说。”山东方遒律师事务所的陈旭峰律师说,委托办理保险,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免因约定不清而导致纠纷。 记者 李文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