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岛领海基点的义务
来源:
新华网
2009年12月26日22:06
新华网北京12月26日电(记者黄小希、陈菲)26日通过的海岛保护法明确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岛领海基点的义务。发现领海基点以及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的地形、地貌受到破坏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海洋主管部门报告。
法律要求,领海基点所在的海岛,应当由海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备案。领海基点及其保护范围周边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法律规定,禁止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的活动。确需进行以保护领海基点为目的的工程建设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禁止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领海基点标志。
法律同时规定,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领海基点标志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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