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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不系安全带 肇事也得负半责(组图)

来源:沈阳日报
2010年01月14日06:57
  本报讯(记者周贤忠)轿车肇事时安全气囊没有弹出,乘车者因昏迷被烧死在车内。乘车者家属将汽车厂家告上法庭。此案历经四次审理,1月12日,记者获悉了最终结果:因气囊未弹开,汽车厂家负一半赔偿责任;乘车者因未系安全带,自负一半责任。乘车者家属获赔7.6万余元。

  车祸 眼看父亲烧死车内

  付某是一家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2004年7月7日晚22时40分左右,劳累了一天的他从工地出来后,驾车返回位于于洪区大潘镇的家。当时,付某的父亲坐在副驾驶位置。

  夜间路上的车不多。付某的车开得很快,行驶到于洪区沈辽路5号桩时,因超速驾驶,付某的车与王涛驾驶的农用三轮车追尾。付某的轿车将三轮车撞翻后,两车一同在公路上拖带滑行;而在碰撞后的瞬间,付某的轿车前部起火,并向全车蔓延。

  被撞得晕乎乎的付某一缓过神儿,立刻想到了副驾驶位置上的父亲,可老人已被撞得不省人事。由于火势过猛,受伤的付某迅速下车搭救父亲,可副驾驶一侧的车门却因严重变形无法打开。随即,他又回到驾驶员位置,想从这里拉出父亲。无奈,昏迷的老人根本不能配合。付某眼睁睁地看着父亲的身体变成火人……

  告状 汽车质量有缺陷

  火最终被消防队扑灭。付某身体多处烧伤,但更让他痛心的是父亲的死。“如果出事后轿车的气囊弹开,我爸就不会昏迷!他就不会被烧死!”付某认为正是轿车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才导致父亲死亡。2005年11月,付某一纸诉状将汽车生产厂家告上法庭,索赔死者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赔偿金等共计16万元。

  庭审时,汽车公司坚决否认了付某的看法。他们称,这起车祸中,付某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正是他没有按规定驾驶,才导致车祸的发生。在车祸中,付某存在过失,与车的性能无关。

  判决 汽车厂家须赔偿

  2006年5月,大东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付某11万余元。但因安全气囊能否弹出未做技术鉴定,汽车公司提出上诉。市法院判决此案发回重审。

  大东区法院重审认为:付某已对事故发生时轿车气囊是否弹出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可以证明事故发生时气囊未弹出,经汽车质量司法鉴定所鉴定,付某驾驶的轿车追撞三轮汽车的事故过程满足轿车气囊引爆条件,而气囊实际上并未弹出,故认定该车存在产品缺陷。

  如果气囊弹出,死者身体未受到猛烈撞击,就可能不会丧失自救能力,存在逃生可能,这种判断也可从付某本人自救逃生中得到认证,故气囊弹出获得生还的可能性要大于气囊未弹出获得生还的可能性,对此汽车公司应举证证明即使气囊弹出仍不能避免上述损害后果的发生,因汽车公司未就此进行举证,故通过上述分析认定付某的损害结果与气囊未弹出有因果关系。

  付某超速行驶虽然违反交通法规,但不必然导致汽车发生质量事件,故对汽车公司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大东区法院判决汽车公司赔偿付某8.8万余元,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

  改判 未系安全带担半责

  2009年5月12日,汽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市法院认为,原审法院确定本案为缺陷产品致人损害案件是正确的。原审法院认定气囊弹出获得生还的可能性要大于气囊未弹出获得生还的可能性,并无不当。付某据此推定出产品存在缺陷及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无需举证证明。

  但是,系安全带和安全气囊弹出一样,均系发生交通事故时必不可少的安全救助方式,没有系安全带和安全气囊没有弹出具有同等的危害作用,付某其父未系安全带,对损害后果的产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自行承担50%的责任。市法院于近日改判汽车公司赔偿付某4.6万余元,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

  法官提醒

  安全气囊

  须配合安全带使用

  由于安全带的设置会影响驾驶员和乘客的舒适感,不少人以为有了安全气囊的保护,就可以放心地不系安全带了。岂不知,安全气囊要发挥保护作用也需要安全带的配合。

  汽车安全气囊系统(简称SRS)是辅助安全系统,它通常是作为安全带的辅助安全装置出现,要与安全带配套使用。没有系安全带,安全气囊的安全效果将要大打折扣。据调查,单独使用安全气囊可使事故死亡率降低18%左右,单独使用安全带可使事故死亡率下降42%左右,而当安全气囊与安全带配合使用时可使事故死亡率降低47%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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