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
来源:
新华网
2010年01月17日10:13
(新华社信箱·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解读)
怎样理解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
新华网北京1月17日电 《决定》提出,“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这是总结前一阶段工作情况,针对一个时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作出的重大决策。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作为党内监督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新形势下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监督和管理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党对领导干部的关心和爱护。党中央对实施这项制度高度重视。1997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把“完善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作为反腐倡廉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自颁布以来,对加强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发挥了积极作用。2005年12月根据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中央纪委会同中央组织部着手对该规定进行修订,2006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修订后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党员领导干部按照规定需要报告的有关事项有以下8个方面:(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3)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4)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5)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6)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7)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8)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决定》把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导干部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对继续完善这项制度提出了进一步要求。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是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近年来查办案件情况看,一些领导干部多占住房、以房谋私问题突出;有些地方党政干部投资入股小煤矿产生大量腐败问题,严重影响公正执法;还有的领导干部利用配偶子女从业谋取不当利益。这些问题群众反映十分强烈,有的引发重大事故和群体性事件,给党和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加强对领导干部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方面的管理和自律,有利于贯彻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规范从政行为,推动廉政勤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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