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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启动养老险跨地区转移

来源:沈阳日报
2010年01月29日01:35
  本报讯(记者马驰)2009年12月22日,国务院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并决定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1月28日,记者从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获悉,截至目前,辽宁已有140多名参保人员开具了《缴费凭证》,跨省转移工作正顺利进行。

  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人还回答了记者关于市民关心的“参保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流程”及“养老保险待遇的领取地如何确定”等问题。

  养老保险关系

  跨省转移接续流程

  办理跨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时,首先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需持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原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社保经办机构要告知其欠费及相关的补缴欠费政策,提醒其及时补缴。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与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核对缴费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符合转移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持《缴费凭证》到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接续申请(填写《转移接续申请表》),并出具《缴费凭证》,经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即可由转出、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以后具体的相关业务手续,比如转移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基金的转移等,均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与原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在规定工作日内办理。

  对于农民工办理转移,如果是中断就业或返乡不继续缴费的,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要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如果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不论是原参保地还是其他参保地,都按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于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农民工,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农保(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新农保的衔接政策另行研究)。

  养老保险待遇

  领取地如何确定

  一是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待遇。二是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并且在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缴费满10年的,在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待遇。三是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并且在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缴费不满10年的,转回到上一个缴费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待遇。四是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并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待遇。五是对于建立临时账户的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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