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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推《法官尊重律师十条意见》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2月03日17:00
  中新社上海2月3日电 (记者陈静)上海市长宁区法院新近出台《法官尊重律师十条意见》,该《意见》成为中国法院首个专门规范法官出庭举止的规定。《意见》一经社会推广,便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广泛关注。

  长宁区法院院长邹碧华在接受本社记者专访时称,此次推出《法官尊重律师十条意见》就是希望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有更加良性的互动关系。他说,除了营造互相尊重的氛围,《意见》的实施还可以起到隔离法官和律师的作用,减少法官和律师不必要的交往。

  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刘正东在谈到《意见》时对记者表示了积极的回应。他说,这份文件使得律师与法官不再相互指责,增加相互理解与尊重。上海律师协会副会长陈乃蔚则表示,新出台的《意见》实际上承认了律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重要地位,对正确规范和处理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将起着指导作用。这位同时担任律协维权委员会主任的副会长认为,《意见》的推行将提高上海法治水准,并有利于营造和谐的司法环境。

  据了解,以往,法庭上律师旁征博引慷慨陈词时,被法官打断,继而律师与法官当庭争辩等状况时有发生。有律师在接受采访时曾表示,有时代理意见得不到法官足够重视,判决书对律师意见较少回应或回应时遗漏要点,也是颇让其头疼的事情。

  长宁法院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新近在上海长宁区法院推行的《法官尊重律师十条意见》意在强化法官尊重律师的意识,促进法官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良好互动。

  根据《意见》规定,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应当认真听取律师意见,对律师的意见采纳或不采纳,应以适当方式表明态度并说明理由;法官不应当着当事人的面指责、批评律师,更不可向当事人发表贬损律师的言论。此外,《意见》还对法官的行为举止给出了多方面的指导意见。

  对有个别律师不遵守法庭纪律甚至违法进行诉讼活动者,这位院长表示,《意见》是基于对律师整体业务素质的判断,对上述个别律师,法院可以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这与尊重律师不矛盾。

  面对法院方面处理与律师间关系的积极态度,刘正东和陈乃蔚均表示,律师协会方面将会有相应的积极回应。两位律师协会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均表达了相同的意愿。他们表示,律师协会将在加强对律师执业的纪律惩戒,进一步搭建法官与律师沟通平台。两位律协负责人不约而同对记者表示,将择机酝酿并推出律师尊重、理解法官相关文件,以推进律师与法官间健康关系的发展。
责任编辑:李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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