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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规整治霸王条款 查验小票等行为在列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02月04日13:33
  中广网北京2月4日消息(记者杨守华)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13时21分报道,新修订的《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日前正式实施,“以上条款最终解释权在本公司”、“享受本公司服务必须使用本公司指定产品”等等广受消费者诟病的霸王条款,今后如果出现,将可能受到工商管理部门重罚。

  常见的霸王条款类型有:

  (1)“奖品无偿赠送,质量问题概不负责”、“买一赠一,赠品不实行"三包"”。

  提醒:奖品、赠品非无偿赠与,质量责任不得免除。

  (2)“特价(降价、减价、诚价)商品,概不退换”、“打折商品概不"三包"”。

  提醒:特价、打折商品未明示瑕疵,商家应当承担质量责任。

  (3)“药品是特殊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珠宝商品不退换;金银饰品、玉器商品不退换不维修”。

  提醒:“特殊”商品不特殊,消费者有权要求“三包”。

  (4)“本超市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提醒:“最终解释权”不能成为商家推卸责任的挡箭牌。

  (5)店规:购物后保安查验小票并盖章。

  提醒:购物出门保安再验小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6)“儿童在此游玩,发生事故本店拒不负责”。

  提醒:儿童游乐安全保障责任,商家不容回避。

  日常生活中,我们在办理手机卡时,通信运营商会给我们一份已经拟定好的合同,我们只要签字就行了。像这样的合同实际上这种合同叫做“格式合同”,是指合同提供方为重复使用,并且未与对方当事人协商拟订的合同,通常这些合同中的对方当事人均为消费者。针对这种合同提供方强势保护自身利益,免除自身责任,限制对方当事人权利,加重对方当事人责任的情况,修订后的《办法》在“格式条款备案”部分明确规定,12个与民生密切相关的行业所提供的合同,如果采用格式条款的,必须报核发其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这些行业合同包括:房屋买卖、房屋中介、住宅装饰装修、物业管理合同;供电、供水、供热、供气合同;旅游、拍卖合同;有线电视、电信服务合同等。备案后,条款中如再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内容,工商部门将责令合同提供方纠正,如不纠正,将予以处罚并公示。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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