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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凶手被鉴定为“精神病” 成杀人无罪通行证

来源:深圳新闻网-晶报
2010年03月05日09:55

  侯团明案怎么会消失呢?

  记者联系了罗湖区人民法院协调此案后续的法官,但他表示,在没有接到领导指示的情况下,不能接受记者采访。

  罗湖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上这样表述判决的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连华故意伤害陈某某致其轻伤,故意伤害杨某某致其轻微伤的犯罪事实客观真实、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予以采信。对于起诉书描述的被告人李连华杀害侯某某的事实,在法庭上,公诉机关没有对该事实进行查证,没有出示相关的证据进行质证,未对该事实有相关罪名指控。”

  公诉机关为什么没有对李连华杀害侯团明作出指控呢?

  记者联系到了当时出庭支持公诉的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袁汉辉,但他也表示,没有接到相关领导指示,不能向记者透露任何信息。

  公安机关在把案件移交给检察院时,会出具起诉意见书,他们的意见是怎样的呢?

  侦破此案的桂园派出所表示,该案已经移交给罗湖区公安分局预审大队,而向检察院出具起诉意见书的也是罗湖区公安分局预审大队。罗湖区公安分局预审大队的崔警官向记者表示,起诉意见书一般不能查阅,她只能告诉记者:公安机关是按照程序做事的,而且移交给检察院的是杀人、砍人两个案件,而不是一个案件。

  记者只能从案卷中寻找进一步答案。一审判决书中有这样的文字:“经鉴定,被告人李连华患有‘偏执性精神障碍’,杀害侯某某的作案行为是受被害妄想的支配,丧失了辨认能力。”

  那么,凶手到底有没有“偏执性精神障碍”呢?如果有,为什么又对他砍伤其他人的行为作出了有罪判决呢?

  李连华是否患有精神病?

  “如果精神病人犯罪全都不用负责,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很可能成为‘杀人执照’。”

  ——深圳市康宁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所长高北陵

  记者找到了由深圳市康宁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为李连华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这是当时检察院没有进行相关指控的最重要证据。

  鉴定书非常详细,认定李连华有“偏执性精神障碍”的相关证据包括:李连华曾经在案发前的2007年1月到6月期间,给一位女法官写了大量内容离奇的信,信中称,自己的腿是故意被人搞断的,有人侵占了他的“基础利益”,“如果你肯帮助我,我会感谢你,如果你选择我,我一定娶你,你努力吧。天道酬勤,你会变成很有价值、很有钱的人”。

  而也有一些证据反映其很多时候属于正常,比如在押期间同监仓人员认为他正常,许多同乡认为他属于正常人等等。

  鉴定书这样给出鉴定结论:“被鉴定人‘本来是去找李玉良理论,但他婆娘陈小珍来骂我、我才砍她的。’……否认陈小珍和杨某某参与害他,因此,反映被鉴定人在伤害陈小珍和杨世银时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不是受精神病症状的直接影响。即辨认、控制能力应属正常。被鉴定人在杀害侯团明时选择夜间作案、蒙头来掩饰身份、两次作案后均迅速潜逃,反映被鉴定人智商良好,有自我保护意识,能充分辨认到其作案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但坚信被害人侯团明等老乡害他缺乏事实根据,缺乏实质性辨认能力。”

  而最后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李连华2007年6月26日杀害侯团明的作案行为是受被害妄想的支配,丧失了辨认能力,但其2007年4月15日实施伤害陈小珍、杨世银行为时不是受精神病症状的直接影响,应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

  “偏执性精神障碍”是一种以系统妄想为主要症状而病因未明的精神病。根据相关医学解释,偏执性精神障碍主要表现为固定、持续、较系统的妄想,内容以被害为多见,次为夸大、嫉妒、钟情、疑病等妄想。该病若有幻觉则历时短暂且不突出。在不涉及妄想的情况下,不表现明显的精神异常。

  那么,李连华有偏执性精神病吗?李连华的亲哥哥李显云认为:“他脑袋是有些问题的,所以才怀疑别人侵占了他的赔偿款。”

  李时秀、李玉良却认为,李连华没有精神病。因为他们早年都与李连华生活在同一个村里,李玉良还是李连华的表兄。“他读书读到了高中毕业,差几分就上大学了。”李玉良一家认为,李连华是因为嫉妒老乡们在家乡修了房子,便以老乡侵占了他的赔偿款为由上门敲诈,敲诈不成,就处心积虑地装成精神病,来报复杀人。“那些信都是刻意写的。”“他平常读很多书,知道怎么装”。“精神病杀人还能那么有条理?”李玉良说。

  高北陵,现任深圳市康宁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所长,直接参加了对李连华是否有精神病的鉴定。她表示,李“伪装精神病”的可能性是不存在的,因为她所在的机构在研究和评估“伪装”方面水平较高,全国许多地方的同行都来这里学习。而凶手李连华的被害妄想,只是他精神活动的某个小部分出现了异常,如果按层次分,是他的思维活动中有关思维内容的某个方面不正常,而感觉、知觉、注意、记忆、智力、思维的逻辑性、连贯性、情感、意志等精神活动大多在正常范围,所以,凶手在许多时候表现正常并不奇怪。他砍伤陈小珍不是因为荒谬的原因(害他、侵占赔偿款),而是因为杨“来骂我”,所以当时辨认控制能力正常。

  “如果杀人目标那么明确、那么有条理的人都不用负责任,那他以后还不再大开杀戒?”这是李玉良的质疑。

  对于这个质疑,高北陵声明,他们出具的鉴定报告中并没有认定李连华不用为侯团明的死负法律责任,相关的认定是由检察院和法院作出的。

  高北陵还认为,如果精神病人犯罪全都不用负责,“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很可能成为‘杀人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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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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