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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凶手被鉴定为“精神病” 成杀人无罪通行证

来源:深圳新闻网-晶报
2010年03月05日09:55

  “精神病”成为“杀人无罪”通行证?

  “我杀人不用负责任。”

  ——一因被鉴定为精神病而被无罪释放的杀人犯罪嫌疑人

  “我杀人不用负责任。”这是一个在深犯案的杀人犯罪嫌疑人面对高北陵等鉴定人员时所说的话。这名嫌疑人曾经在东莞杀人,后因为被鉴定为在作案时处于精神病的发病状态,而被无罪释放。

  高北陵说,类似这样的病人,几年来她已经接触了十几例了,比较典型的有两个:一个曾经在外地杀人,因为被鉴定为精神病,被释放。来深圳后,无端怀疑一同事破坏他的恋爱,于是计划良久,在一个没有摄像头的角落把同事杀了,后来又处心积虑逃避法律惩罚,而他怀疑该同事破坏他的恋爱实际上子虚乌有。另一个病人,曾经在外地杀人,也因为被鉴定为精神病被释放,来深圳后只是因为很小的事情,又造成了三人重伤多人轻伤的严重后果。而他在犯罪后也说出了“我杀人不用负责任”的雷人话语。

  高北陵说,实际上,许多精神病人在作案时虽然受精神病状态的直接影响,但他们对于作案的后果(重伤、死亡),作案行为的违法性质(是违法犯罪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却是有相当认识的。李连华和上述案例中的杀人者对“杀人”这一行为的违法性质和后果是有认识的。

  高北陵认为,对于这样的犯罪嫌疑人,法律应该给予一定制裁,这种制裁可以让他们在一定程度上接受教训、控制自己的行为,否则,就会使他们形成“我有精神病,犯罪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的错误理念,“精神病人”的帽子就成了他们杀人的通行证。

  而要区别这些人和对作案的后果和作案的违法性质完全没有认识的精神病人,高北陵认为,笼统地说“具有辨认能力”、“缺乏辨认能力”已经不足以说明问题了。必须建立“基本辨认能力”、“实质性辨认能力”两个有区别的概念,比如李连华,他伤害侯团明的前提(无事实根据地认为受害人骗了他的赔偿款)是受被害妄想症影响而产生的,因此,他的行为在司法精神病学专业中被称为“丧失了实质性辨认能力”,而他知道用刀捅人会致人死亡,也知道这是违法犯罪行为,这说明他“具有基本辨认能力”。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高北陵认为,法律中关于“辨认能力”的定义,更接近于“基本辨认能力”,具有“基本辨认能力”而丧失“实质性辨认能力”的人,应该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比如如果是正常人该枪毙的,我觉得应该判无期徒刑”。

  高北陵说,正是因为意识到了精神病学中的“实质性辨认能力”与法学中的“辨认能力”是有区别的,所以她所在的机构从2006年年底开始,就不再做有关“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而只分析被鉴定人的“精神障碍对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影响。

  医学判断不能代替司法判断

  “其结局是,要么由精神病鉴定专家同时进行医学与法学的判断,要么仅由精神病鉴定专家进行医学判断,而没有法学判断。”

  ——引自《刑法学》,张明楷主编

  结果,一些法官在找高北陵和同事们鉴定过后,又找到其它鉴定机构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字样的报告。高北陵找出了权威的统编教材《刑法学》来说明这种做法的性质。

  法律出版社2002年出版、著名法学家张明楷主编的《刑法学》中这样写道:“如果精神病医学专家的鉴定结论是行为人患有精神病,司法工作人员则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责任能力。……可是,我国司法实践上的通常做法是,行为人是否具有责任能力,完全由精神病专家鉴定……检察官与法官不再作任何判断……其结局是,要么由精神病鉴定专家同时进行医学与法学的判断,要么仅由精神病鉴定专家进行医学判断,而没有法学判断。显然,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刑法第18条的规定。”

  记者注意到,高北陵等关于李连华的鉴定报告末尾有说明:“以上鉴定意见系从精神医学角度分析,供司法人员参考。”

  细心负责的法官则会向高北陵所在的机构咨询“实质性辨认能力”到底是什么意思,高北陵和同事们就会出具一个非常详尽的说明给该法官参考。目前,高北陵和同事们已经出具了十几个这样的详细说明,一份2009年上半年出具的说明,案例与李连华案非常类似,说明中有以下内容:“对本案鉴定人的情况,本机构建议适当采信‘基本辨认能力’,即被鉴定人应当承担部分法律责任,适当从轻处罚。”对于为什么不干脆在每个报告后附一个详细说明,高北陵的解释是“我们只能根据《刑法》的要求做事,不能越权。”

  高北陵说,我国许多法庭仍采信“实质性辨认能力”,而在美国等发达国家,主要看“基本辨认能力”,法官在审判时通常会询问犯罪嫌疑人“你是否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或“你认罪吗?”若回答“知道”或“认罪”,一般都会受到一定的法律制裁。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建清在接受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动机是经常会变化的,最主要的是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的状态,而不是动机。是他是否知道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和违法性质,而不是他为什么作案。因为一些‘误会’造就的犯罪理由经常很荒谬。”

  为了解决社会危害较大的精神病人的问题,我国曾经建立了一批“安康医院”,专门用来接受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罪犯。广州也有一所这样的“安康医院”。

  高北陵说,据她所知,深圳的精神病罪犯,要么放掉,要么关进监狱,送到安康医院的非常少,主要原因在于深圳没有自己的专门医院。而其它地方的安康医院,国家并不全额拨款,安康医院要自筹资金,这样送病人就有一个费用的问题。刘建清说,对于有精神病的罪犯,我国虽然在释放前会进行危害性评估,但不管评估结果如何,都会释放,而最负责任的监狱,也只会在释放后和当地公安机关打个招呼,“效果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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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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