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状】个人简历、政治面貌、学历……代表候选人基本情况仅限于这些简单介绍,选民对候选人缺乏深入了解,投票积极性受到影响。现行法律只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草案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
【解读】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表示,从“可以”到“应当”,意味着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不再是可有可无,这有利于选民深入了解候选人,鉴别候选人参政议政能力,以便选民更好地选举。而如实提供基本情况的规定可以避免出现加入外国国籍的人担任人大代表等情况。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说:“这些规定,有助于进一步扩大选民行使了解权,使选民与候选人的见面形式具有一定实效性,提高透明度。”
候选人要当面回答选民提问
【问题】2008年,“亿万富翁”梁广镇同时担任广东云浮和广西百色两地人大代表的相关报道曾引起广泛关注。
【草案规定】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解读】莫纪宏指出,“身兼两地人大代表”的情形,违背了选举法所规定的公民选举权平等的精神,不利于代表履行职责,不利于切实代表一个选区选民的利益和意志参加行使国家权力。比如最直接的一个问题:两地同时召开会议时,代表如何保证能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利等?这一修改能保证人大代表更好地履职,能有效代表选民利益。
禁止“身兼两地人大代表”
【草案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主持选举的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必要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解读】袁达毅说:规定有利于选举依法进行,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利,保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更加符合人民意愿。明确了各有关机关的职权职责,也有利于及时查处和纠正选举违法行为。
贿选将被依法调查处理
投票点应设“秘密写票处”
【现状】现行选举法规定了无记名投票制度,但在选举实践中,无记名投票并不能完全保证秘密选举。
【草案规定】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解读】韩大元说:“这样规定将更有效地保护选民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排除外界的不当干预,选择自己满意的候选人,更好地保持选举的公正性与纯洁性。”
北京行政学院教授袁达毅指出,草案对投票方式进行具体规定,是更加关注选举程序中的技术细节问题的表现,目的是方便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更好地保障选民行使选举权利。
常委会半数通过 代表才可辞职
【现状】现行选举法规定人大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但代表提出辞职后,由谁接受辞职?按照什么样的程序接受辞职?现行法律没有明确。
【草案规定】常委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
【解读】袁达毅认为,明确代表辞职程序,有利于加强人大代表制度建设,也是对代表个人意愿的尊重。“更重要的是,这从程序上保证了代表在不能履行职务时,有健全的退出机制,使社会更好地认识到人大代表是一种职务,而不仅仅是一种荣誉。”
还有专家指出,有些人大代表,因工作变动离开了原选区和原选举单位,就选区和选举单位而言已失去代表性,应当辞去代表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