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及时执行 划扣被执行人银行存款
被炒工会主席讨回39万元
晨报讯(记者 武新)在一家外企担任工会主席的崔女士,在申请成立工会过程中替老板签了名,结果被公司解雇。昨天,记者获悉,西城法院判决认定成立工会是职工的法定权利,判令该外企赔偿崔女士工资及经济赔偿金等39万余元。
庭审中,崔女士说,2000年12月,她入职IDG投资设立的爱奇高技术(北京)有限公司。2008年10月,爱奇广告公司的资产和股权转让给锐德广告(北京)有限公司,她在2008年11月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1年10月31日止,担任人事部经理职务。在与爱奇高公司存在劳动合同期间,经选举被北京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外资企业工会联合会批复担任IDG大成联合工会的兼职工会主席。在锐德广告公司的筹备成立过程中,崔女士通过合法程序得到批复,组建了锐德广告公司的工会委员会。2008年12月15日,锐德广告公司突然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崔女士遂将锐德广告公司告到法院。
被告公司的代理人解释说,该公司成立后,公司想与崔女士解除合同,崔女士才说自己是公司的工会主席,该公司并不知道她已组建了工会一事。经调查,该公司发现,崔女士提交的成立工会申请文件中,冒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非法使用了爱奇广告公司的公章,严重违反了公司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虽然崔女士在入会申请书中行政领导处自己书写了法定代表人的名字,并加盖了爱奇广告公司公章,但成立工会是职工法定权利,无需锐德公司签字和加盖公章,因此公司以此与其解约的行为于法无据,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锐德公司向崔女士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工资等39万余元。
判决后,迟迟拿不到案款的崔女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案进入执行阶段后,法官多次依法传唤,被告公司法人代表拒不到庭。法官采取强制措施划扣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将工资、赔偿金等案款及时发给崔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