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北京3月9日消息 中国之声《新闻纵横》8时31分报道,在外企锐德公司的筹备成立过程中,崔女士组建了公司工会,并经选举成为工会主席。但是锐德公司表示,公司的工会是“被设立”的,因为公司并不知情,是崔女士冒充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签字,并非法使用了公司的公章。而崔女士也就因此被炒了鱿鱼。
由于对公司的决定不服,身为工会主席的崔女士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维护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北京市西城法院经审理,判令该外企赔偿崔女士41万余元。为什么冒用法定代表人签字反而打赢了官司?下面连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
主持人:既然法院认定崔女士是冒用了老板的签名和公司的公章,为什么还是打赢了官司呢?
洪道德:冒用是客观实施,但是冒用并不影响工会的成立,因为根据我国工会法的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而不需要,也不能够由企业来成立。工会委员会又是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因此崔女士冒用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公司印章其实是多余的,这些行为并不影响她成立工会和参加工会的条件要求。
另外,我国工会法明确规定,所有职工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而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因此成立工会、参加工会是职工的法定权利,不可剥夺。
主持人:也就是说工会组织是由职工自愿结成,并且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洪道德:对。
主持人:判令该外企赔偿崔女士41万余元中都包含了哪些方面的赔偿?
洪道德:按照工会法的规定,主要是一种赔偿,我印象里工会法有一条规定,如果工会的工作人员因为工会的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有两种处理,一种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恢复其工作,并补偿其在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收入。还有一种处罚,给其补偿两年的劳动收入,就是,解除合同以后要给两年的劳动收入做补偿。据报道,这位崔女士的年薪达到145000多元,我认为,这主要是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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