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日报社记者:谢谢主持人,我有一个关于立法的问题,想请问一下李飞主任。在去年的时候,有学者提出,对一些行政法规进行备案审查,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我们特别注意到,昨天在《常委会工作报告》当中,吴邦国委员长特别提到,今年要有重点地对一些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进行备案审查,请问李飞主任,现在这方面是否已经有了非常具体的工作计划,有可能对哪些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谢谢!
李飞:按照《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都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保证国家法制统一也有一个重要的措施,就是进行备案审查。大家知道,这些年一直在开展这项工作。
刚才我和窦局长还在讨论这个问题。所有的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是按期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我们有备案审查程序。一般来说是被动审查,就是在国家机关、公民和社会组织提出审查要求、建议的时候,进行审查。但是现在我们也搞主动审查,也就是说,关系人民切身利益,在执行当中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权利有关的,我们比较关注,就采取主动审查。主动审查如果发现与上位法有抵触的,才进行处理。
我们内部有一个工作程序,首先向制定机关提出,来进行沟通,督促制定机关主动纠正。这些年已经做了几起,包括国务院有的行政法规,没有按照新制定法律及时修改,造成原有的规定和新法不一致。比如关于民航空难赔偿法规,都是通过备案审查,与国务院沟通以后采取的措施。今年开展对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的备案审查工作,除了日常工作的以外,要重点地对一些和人民群众有密切关系的法规,予以关注。谢谢!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我想请问李飞主任,关于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问题。近年来,对于刑事案件救助工作已经纳入到各地的司法工作的范畴之中。比如,山东、江苏、宁夏都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条例规范,请问全国人大是否对此做过相应的调研工作?是否有计划将刑事案件救助制度纳入到相应的法律条文规范中,或者督促相应的部门去制定相应的条例或者规范?谢谢!
李飞:我建议这是我回答的最后一个问题,再留一个问题给其他两位。
关于刑事受害人救助制度,这些年已经提出来了,有些地方已经通过制定地方性规定采取了一些措施,就中央来说,也是高度重视这个问题。前几年我们也召开过这方面的座谈会,主要是“两会”期间一些人大代表提出这方面的议案、建议。我们前年专门在江西召开全国人大代表座谈会,听取他们的意见,有些建议在《国家赔偿法》中进行规定。
但是大家知道,《国家赔偿法》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因为违法侵犯了公民与组织的合法权益,由国家来承担赔偿责任。而现在讨论的问题是刑事案件当中,由于犯罪人无力承担被害人的经济赔偿问题。有些罪犯侵犯了别人的财产之后都挥霍掉了,即使判定他赔偿,他也没有钱进行赔偿,那么受害人怎么办?再有,一些人身伤害案件,受害人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加害人提出赔偿要求,但是加害人没有这个经济能力。对于这些被害人,怎样使他们得到经济上的援助,就需要政府出面来进行帮助。这又涉及到最初说的问题,属于民生问题,要有钱,就需要财政拿钱,地方要有财政实力。今后我想,随着各地积累经验,这件事情就国家来说也会作出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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