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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定收养子女年满14可落户

来源:新京报
2010年03月12日03:17
  市民私自收养的子女,往往在落户、入学、继承等方面得不到法律保护。北京市民政局等五局委为此出台解决办法。

  新方案规定,2009年4月前被北京市民私自收养的子女,如年满14周岁或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可视情况办理落户。

  2009年4月后,市民捡拾弃婴、弃儿者,一律须到公安机关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将由公安部门送交北京市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对于单身男性私自收养女性弃婴和儿童、年龄相差不到40周岁等情况,应将孩子交给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本报记者温薷
责任编辑:刘士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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