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安徽市场报
汪春兰:
建议行贿受贿应同罪同罚
“在司法实践中,大量行贿人不被处罚的问题,影响恶劣,危害很大。”在此次全国人大会上,来自安徽的全国人大代表汪春兰带来了一份《关于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完善我国贿赂犯罪立法的议案》。
汪春兰透露,此议案是上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童海保起草的,童海宝曾任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他们结合当前反腐败实际情况和经验积累,加上细致的调研,又邀请法律界同仁、社会学者等共同探讨,“汪代表阅后又进行充实完善,此次向全国人大提交。”童海宝说。
汪春兰发现,相对于受贿罪的处罚而言,对行贿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当罕见。
负责起草此议案的童海宝认为,在犯罪学上,行贿与受贿是一种“一对一”的对合关系,有行贿必有受贿,而有受贿则须有人行贿。许多国家基于对贿赂犯罪性质的认识,将行贿受贿同罪同罚,甚至有的国家将行贿称为“积极腐败”,而称受贿为“消极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