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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检察机关:100%说理,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3月22日17:48
  人民网广州3月22日电(记者吴冰、林俊杰)从2009年的3月至11月,广东省各级检察机关对1112人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对206人作出不抗诉决定,均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了说理,说理率达100%。这是记者从广东省检察院近期发布的一项调查报告上看到的数字。

  作为推行“阳光检务”工作的重要内容,2009年3月,广东省检察院下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案件不抗诉说理工作的规定》及《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案件不起诉说理工作的规定》(下称“两《规定》”),在全省范围内尝试推行不起诉、不抗诉说理制度,规定广东省各级检察院对案件作出不起诉、不抗诉决定时,在向有关当事人送达格式化的法律文书时,应当另附理由说明书,详细说明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证据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不同情况可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进行说理。

  记者了解到,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在推行不起诉、不抗诉说理工作中,探索出不少灵活可行的方式,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取得很好的实践效果。

  听证会说理:宽严相济保护未成年人成长

  肇庆市新会区的周某、吕某因涉嫌盗窃被检察院依法逮捕,在审查阶段,办案检察官考虑嫌疑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犯罪情节轻微,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于是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然而,被害人对检察院的决定却存在疑惑。为消除被害人因此产生的不满情绪,强化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检察机关主动召开了不起诉听证会,邀请区“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委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新会区公安分局有关人员,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监护人及其所在村委会代表等共二十多人参加。听证会上,周某、吕某声泪俱下表示痛改前非,其家属也表示今后将加强对子女的法制教育,及时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最终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检察机关在充分听取、归纳各方代表意见的基础上,也就为什么对周某、吕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进行公开说理与释法。最终,包括被害人在内的参会人员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都表示满意。

  周某、吕某不是唯一的个案,去年全省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尝试将检察院的独自说理与听证形式的公开说理相结合。对一些特殊案件或重大、敏感案件,或当事人反映较为强烈的不起诉案件,广东各级检察机关严格按照“两《规定》”要求,组织公开说理,邀请案件当事人、法学专家学者或基层组织负责人共同参加说理。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张毅敏告诉记者,这种方式不仅改变过去简单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八字说理法,也避免了某些当事人认为检察院独自说理是自圆其说的情况,大大增强了说理工作的说服力。

  因案制宜:化解矛盾,说清法与理

  考虑到不同案件、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以及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听证会公开说理难以在所有个案中适用。广东检察机关以有效息诉罢访、确保执法公正为目标,在不同的个案中,探索将说理工作与调解工作相结合,或书面说理与口头说理相结合,实现了良好的说理效果。

  记者了解到,对有被害人的轻微刑事案件、邻里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过失犯罪案件及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已得到及时救助的案件,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注重将不起诉说理与调解工作相结合,酌情进行调解,促使侵害方对被害方进行补偿,尽量减少因犯罪给被害方造成的损失,从而使被犯罪侵害的相关权益得到及时弥补与恢复。被害方权益得到有效补偿后,对检察机关的说理工作往往也较容易接受。这种调解工作,为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说理作了充分的铺垫,二者相结合,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

  另外,考虑到每件刑事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法律理解能力和接受程度的不同,检察机关在严格按照“两《规定》”的要求,在说理工作中以书面说理为主的同时,坚持区别对待,因案制宜的说理方针,将书面说理与口头说理相结合。对某些法律知识欠缺的普通群众,检察官通过通俗易懂的口头语言,以耐心、温和的方式,将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适用法律等内容给他们解释清楚。

  书面语言准确精炼、对事实分析严谨周密,而口头说理更加通俗易懂、直接明了,最大限度地照顾当事人的实际请假,发挥了不同说理方式的优势和效果,检察机关为说清法理,考虑地更多了。

  不抗诉说理:人大代表表示满意

  “两《规定》”推行接近一年,良好的效果已开始凸显。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3月至11月,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因不服不起诉、不抗诉决定而上访的案件90件,较去年同期下降9.1%。说理机制的贯彻,较好地解决当事人由于对案件处理结果不理解而导致的申诉、上访、缠访等问题。检察机关通过两项说理工作,有效地推进了社会矛盾的化解。

  佛山市检察院办理的宋某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一审被佛山中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害人家属胡某接到判决后,认为法院量刑畸轻,向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胡某还表示,自己现任佛山市某区人大代表,对法律的施行负有监督职责,如果得不到一个合理的答复,将联合其他人大代表对市检察院的司法工作提出质疑。接到胡某的抗诉申请后,佛山市检察院认为法院判决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的范围,作出了不支持胡某抗诉申请的决定。为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公诉部门派员认真听取胡某提请抗诉的理由,同胡某一起分析该案的证据,罗列相关作出不抗诉决定的法律依据,以耐心、温和的方式向其解释法律面前证据说话的道理,并告知其如果市院调取到新证据,足以推翻该判决,可依据审判监督程序提请抗诉。同时建议胡某将新掌握的一些情况和材料向侦查机关提供。经过反复的说理工作,胡某接受了佛山检察院的《不支持抗诉决定书》和《不抗诉说明理由书》,并对检察机关的司法工作表示满意。

  不仅有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据张毅敏介绍,不起诉、不抗诉说理工作的开展,对提高检察环节司法效率、完善阳光检务都起到了较好的推动作用。

  以前,对于检察机关不起诉、不抗诉决定,公安机关有些办案人员不理解,因而导致争执,案件复议、复核频率高。“两《规定》”推行以来,检察机关公诉部门除制作不起诉说理书外,承办人还及时与公安机关的承办人及法制科沟通,在充分阐述公诉观点的情况下,对侦查阶段能及时补强的证据及取证思路等提出建议,达到了消除误解、更好引导侦查的效果。通过这样的沟通建议,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更加通畅,有效减少了因不必要的复议复核而导致的司法资源浪费,提高了司法效率,实现了公检两家在相互制约基础上的相互配合。

  说理工作作为阳光检务的有效载体,进一步推动了检务公开,提高了司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两《规定》”推行以来,广东各级检察机关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开展不起诉、不抗诉说理工作,将为何不诉向刑事案件当事人一一讲清楚。通过说理将检察机关办案依据阳光化、透明化,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解决了与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避免了案件当事人因不明原因而产生不满情绪,真正做到了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集中体现了检察机关开展阳光检务的成效。

  目前,鉴于说理工作已取得良好效果,广东省检察院正积极考虑通过建立健全说理效果跟踪评估机制、说理工作考评机制等措施,进一步推动不起诉、不抗诉说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责任编辑: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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