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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规定“民告官”四种情形 “一把手”应出庭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3月24日07:31
  人民网重庆3月23日电(记者崔佳)今天上午,重庆渝中区居民邓先生在浏览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的“法规征求意见”栏目时,看到刚刚发布的《重庆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有一条令他眼前一亮:推行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并规定了四种情形下,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今后遭遇"民告官"案件,行政机关"一把手"再不能想躲就躲了,这是个好事情!”邓先生表示。

  重庆市政府法制办今天正式公布《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共有三十条内容,其中第十二条规定:“下列行政诉讼,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一)重大、复杂诉讼案件;(二)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旁听的案件;(三)上级交办、督办的案件;(四)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该条同时规定:法定代表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可以委托行政机关其他负责人出庭应诉。

  重庆市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一处副处长展光华说:“根据区县试点和调研讨论的情况,我们觉得现阶段如果所有的行政诉讼案件都要求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还不现实,因此我们设定了四种情形,应该会对目前"民告官"案件行政"一把手"出庭率低的状况有所改变。”

  为了保障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推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将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情况以及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情况定期予以通报。

  【点 评】

  经办工作人员也应参与旁听

  行政机关“一把手”不愿出庭,一是不重视,二是身为“父母官”,要在众目睽睽之下坐上被告席,总觉得“放不下身价”、“尴尬”、“丢脸”,这说明我们的政府官员依法行政的观念还有待加强。其实,政府官员应把出庭应诉看作一次检讨自己工作的机会。建议对经办涉案具体工作的政府工作人员参与旁听也作出规定,通过庭审为其“上课”,有利于其总结得失,改进工作。

  重庆市人大代表、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主任 杨家学

  建议区分对待、量化要求

  《办法》中的通报和考评机制非常重要,可以有效形成对“一把手”出庭应诉的监督。建议对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作区分对待、量化要求,比如一个区县或部门,每年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差别比较大,量大的行政机关,“一把手”不可能都出庭;但如果量小,就可以做到。“一把手”出庭应诉,示范效应大于实质效应,这是对原告的尊重,对法院的尊重,也是对法律的尊重,应该成为一种趋势。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 唐 尧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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