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讯 记者潘从武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了隆德县委原常委、组织部部长李淑玲的上诉,维持了一审法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的判决。李淑玲贪污的公款32.4多万元收缴国库,挪用的公款5万元发还原单位。
法院认定,2003年6月至2007年12月,李淑玲担任彭阳县妇联主席期间,利用虚假票据,先后6次从单位套出公款共计35.48万元,仅有3万多元用于单位公务支出,个人侵吞32.4万多元。
特别是在2007年年底,李淑玲利用彭阳县妇联负责实施“大地之爱·母亲水窖”项目工程之机,指使两个乡政府虚造兑付水窖和集雨场工程款花名册,通过先付后返的手段,套取项目款17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