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现场 主题:深入解读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嘉宾: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志强
国务院法制办农林城建资源环保法制司副巡视员郭文芳
记者:许永丽苏玉君
摄影:刘晓林
4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正式施行。这部条例是继《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之后,我国制定的第二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下简称《气象法》)相配套的气象行政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步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对于我国的气象法制建设以及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都具有重要意义。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志强、国务院法制办农林城建资源环保法制司副巡视员郭文芳接受《中国气象报》、中国气象网、中国天气网、新华网联合访谈,对《条例》进行深入解读。
《条例》颁布施行:推动我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记者:气象灾害是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影响的主要自然灾害之一。《条例》的出台对我国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具有怎样的意义?
国务院法制办农林城建资源环保法制司副巡视员郭文芳 郭文芳:《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是继《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之后,我国制定的第二部与《气象法》相配套的气象行政法规。在制定过程中,《条例》不仅总结了我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历史经验,而且还高度概括和集中体现了《国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49号)等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此外,《条例》还从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预报和预警、灾后处置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气象灾害防御作出了系统的规范。
因此,《条例》的出台对于推动我国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增强气象灾害防御能力,有效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全福祉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能否简要介绍一下《条例》涉及的主要内容? 郭文芳:《条例》共6章48条。
第一章是总则,主要对《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气象灾害防御的工作机制、基本原则、职责分工等方面作出规定。
第二章是预防,包括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区划,以及在此基础上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应急预案。这一章还特别针对不同种类的气象灾害,例如台风、暴雨、暴雪、低温、高温等,规定了具体的防御措施。
第三章是对监测、预报和预警作出规定,主要是各级政府要加强气象灾害监测能力建设,健全气象灾害防御队伍建设,同时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所属气象台站要加强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条例》特别明确规定,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只能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除此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发布预警信号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第四章是应急处置,包括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解除,规定一旦发生气象灾害,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灾害应急过程中,应该采取何种措施、履行何种职责。
第五章是法律责任,包括对违反条例有关规定应当追究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内容。
记者:《条例》是对《气象法》中关于气象灾害防御内容的具体化。能否介绍下《条例》在哪些方面有了突破和深化?
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志强 王志强:与以往气象灾害防御法律规定相比,《条例》在行政法规层面实现了五个突破,并在四个方面得到了进一步深化。五个突破是:首次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确立了气象灾害防御原则、机制,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区划制度,各类气象灾害的预防措施,空间天气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以及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另外,《条例》深化了以前的一些工作,比如深化了气象灾害防御规划体系建设、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农村地区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雷电灾害防御组织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工作。
我国气象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形成 记者:自2000年《气象法》实施以来,我国的气象法制建设进程明显加快。温家宝总理在2009年年底视察中国气象局时,明确要求建立完善气象法规体系。请问现在《条例》出台了,是否就可以说这个法规体系已经完善了? 王志强:正如你所说,去年年底温家宝总理到中国气象局视察,要求建立和《气象法》相配套的法规体系,推进标准化工作。温家宝总理从法规标准的角度对一个行业提出要求,含义很深,因此做好法规标准工作责无旁贷。
《气象法》于2000年1月1日正式实施。继2002年3月国务院颁布《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之后,《条例》是第二部与《气象法》相配套的国务院行政法规。与此同时,10年来,中国气象局也制定或修订了19部部门规章,发布了459部规范性文件,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了43部规范性文件,气象国家标准20项,行业标准132项。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人民政府也结合本地气象工作特点,出台了108部地方性气象法规和规章。气象法律法规体系得以初步形成。
然而,目前离气象法规体系的完善还相差很远,比如在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气候资源开发、气象信息服务等方面,也急需制订相关条例加以深化,以使全社会的气象活动更加规范、有序。
记者:我国自然灾害种类较多,先后制定了《气象法》《防洪法》等法律,也制定了《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抗旱条例》等行政法规。为什么还要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王志强:这些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确对自然灾害防御进行了规范,并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就气象灾害而言,虽然《气象法》第31条对雷电灾害防御的组织管理进行了规定,但对台风、大风、沙尘暴、暴雨、暴雪、低温、高温、大雾等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缺乏专门的具体规范,尤其是在这些灾害发生时应采取何种应急措施方面,几乎是空白。《条例》则针对不同气象灾害发生、发展的特点,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通过立法规范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工作。 (来源:中国气象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