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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全面启动“黑车”治理专项行动 持续到年底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04月26日16:11
  北京日报讯 即日起,北京市将全面启动治理“黑车”专项行动,此次整治工作将持续至年底。

  “黑车”直接影响城市社会秩序和扰乱交通运营秩序,整治难度大、反复性强。特别是随着城市社会建设的快速发展,各类“黑车”问题也呈现出蔓延、增多的势头,市民反映强烈。据相关部门对北京市城八区119个重点点位的前期摸底调查,每天约有2000多辆“黑车”活跃在这些地区。

  据执法部门介绍,此次整治行动的重点是以市级挂账督办的“黑车”聚集乱点、涉及“黑车”的黑恶势力和团伙犯罪问题突出的地区、重点旅游景区、远郊区县城镇地区、城乡结合部区域及周边地区。

  重点查处涉及“黑车”问题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包括违法上路、违法停车、无证照驾驶等;“黑车”拉活揽客;欺诈宰客、有组织或团伙性阻碍执法或暴力抗法;涉及“黑车”的黑恶势力犯罪和团伙犯罪行为;各类非法销售、组装、拼装或改装车辆等。

  在整治行动中,对于“黑车”的界定包括非法从事短途、长途、旅游运营的小客车、旅行车、大客车,无权上路行驶或非法营运的三轮摩托车、人力三轮车、燃油助力车、三轮电动助力车、两轮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

  即日起,各区县、各部门将启动前期排查摸底,对辖区发现、查处的非法运营车辆、人员信息以及各类非法改拼装车辆黑窝点,建立“黑车”信息数据库和整治台账,实行市、区县、街乡镇三级挂账整治。“这样便于各区县与部门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加强执法衔接和工作配合。”执法部门负责人介绍。

  在查处整治的同时,有关部门还将研究落实“黑车”问题疏导治理方案和措施,如对公交线路设置不合理、区域性交通微循环不畅问题,采取专门交通疏导措施,以解决群众出行难问题,也可防止“黑车”滋生蔓延。

  据悉,因打击整治工作不力、“黑车”问题突出和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甚至发生涉及“黑车”问题的重大违法犯罪案(事)件,将追究有关领导责任。(记者 袁京)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依法查处各类非法营运行为的通告

  为了维护首都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各类非法营运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370号)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未取得交通部门核发的营运许可证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长途汽车、旅游汽车、摩托车(含残疾人机动车轮椅车)、人力三轮车等客运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非法营运活动提供条件。

  二、交通、城管、工商等部门在依法查处各类非法营运行为和对为非法营运活动提供条件的查处时,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营运车辆进行检查,责令非法营运和为非法营运提供条件的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依法扣押、没收用于非法营运活动的车辆等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行政处罚。

  三、工商部门依法对本市改装、拼装或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本市明令禁止的电动三轮车和摩托车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对公安、交通、城管、工商等部门已经发现的有无照营运行为和为无照营运提供条件行为的人员,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主动到有关部门接受处理;对交通部门采取先行登记保存处理的无照营运出租汽车,相关人员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主动到交管部门接受处理。对未在规定时限内接受处理的无照营运出租汽车,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对没有发现的有无照营运行为和为无照营运提供条件行为的人员,主动终止违法行为的,可以不予追究。

  五、禁止三轮摩托车无照上路行驶,或者进入管制区域,或者无照驾驶;禁止人力客运三轮车未经登记无牌照上路行驶,或者进入管制区域;禁止残疾人机动车轮椅车未经登记无牌照上路行驶,或者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上路行驶。违反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对违法停靠、非法拼装、擅自加装动力装置或更换发动机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扰乱交通秩序违法行为以及强行拉活揽活、欺诈宰客、有组织或团伙性阻碍执法或暴力抗法等违反治安管理法规、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凡阻碍交通、城管、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非法营运行为和为非法营运提供条件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安、交通、城管、工商等部门举报非法营运行为和为非法营运提供条件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有关部门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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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anz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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