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记者陈凌墨 实习生裴冉 通讯员韩红)如何终止天价物业管理费?业主领了钥匙尚未入住,物业费该不该减交?昨日,《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第三次提交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针对上述争议焦点,草案又作了多处修改。
前期物业费有望打三至五折
业主领了房屋钥匙未入住,前期物业费是全交还是减交,各方意见分歧较大。草案修改二稿对此作出具体规定:房屋交付后业主未实际使用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按应交纳物业服务费数额50%至70%的比例,通过合同约定由业主承担。
也有人大代表提出,前期物业费的交纳,应兼顾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利益,建议以合同约定为主,行政规定为辅。
物业费上浮不得超过基准价20%
关于物业收费价格问题,新修改稿规定:普通住宅、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物业服务费、车辆停泊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且举行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物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屋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基准价,确定不超过基准价20%的上浮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新修改稿还特别提出,物业服务部门的收费,应当在显著位置予以书面公布。
首次明确小区车位优先业主
新修改稿中,首次明确“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以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优先分给业主”。
在满足业主需要后,开发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其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且出租的车位、车库应向全体业主公示。
此外,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所建的车位,属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不得出售、附赠或出租。
据介绍,由于争议较多,本次人大常委会并未安排表决该条例。这意味着,该条例还将进入四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