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面对层出不穷的群体侵权,华篷依法捍卫自身权益,在坚决打击企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同时,华篷也在努力寻求——
在第10个“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我们将目光投向那些遭受群体性侵权后奋起维权的企业。
2008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列入“雷雨”、“天网”专项行动的上海华篷防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篷”)就是这样一家企业,在2009年打响新一轮知识产权保卫战后,他们的维权之路又有何新的收获呢?
华篷知识产权部相关负责人表示,2009年是华篷维权更深入也收获颇丰的一年。在2009年的5月,华篷向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投诉江苏某企业在其公司的《资料汇编》中将1件发明专利申请称为获权专利。1个月后,经过调查取证,江苏省知识产权局依法开出当年行政处罚第一单,认定江苏某企业的行为构成了冒充专利,并要求该企业在相关媒体上刊登更正启事以消除不良影响。
2009年11月19日,在北京国展中心举办的“2009中国国际加油加气站高新技术与设备暨便利店业务博览会”上,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对江苏某公司在宣传资料中冒充专利的行为依法进行了现场查处。
“华篷是依靠自主知识产权发展起来的,我们非常感谢‘雷雨’、‘天网’专项行动的开展,它有效地捍卫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尽管现在侵权企业的侵权方式变得更隐蔽,花样也更多,但我们还是对维权坚定不移,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充满信心。”华篷相关负责人由衷地表示。
“花样翻新”的群体性侵权
当都市公交加油车在拥挤的街道中穿行时,当排着长队的车辆在居民楼下的加油站等候加油时,你可曾意识到,这些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的景象里,就有一些危险化学品潜藏着危险的因素。
华篷就是这样一家应对危险化学品潜藏风险的企业。由该公司开发的HAN阻隔防爆技术对预防易燃易爆气态、液态危险化学品储运容器和装置因静电、明火、焊接、枪击、碰撞、错误操作等意外事故引发爆炸具有很好的防范作用。该技术目前主要运用在加油站地埋灌、运油槽车的改造,以及阻隔防爆撬装式加油装置上。
据介绍,HAN阻隔防爆技术未来有着很大的市场空间和发展前景,可运用到飞机、坦克、军舰和轮船等的燃料系统,其适用范围可以延至海陆空多个领域。巨大的市场利益引得众多企业蜂拥而至,一些企业为谋取利益,不惜采用虚假宣传、冒充专利等手段抢占市场。尽管华篷有着领先的技术,但面对其后的侵权者,摆在华篷面前的难题是,该如何捍卫自己的创新成果?
华篷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全国30多个使用HAN阻隔防爆技术的省市里,已经有将近18个省市出现侵权现象,并且不少是反复侵权。这让华篷下一步的市场开拓面临新的难题,该负责人感叹,每一次去竞标新项目时,除走正常的招标程序外,打假也成为他们必不可少的工作。
据介绍,2009年,一些侵权企业采取的方式更为隐蔽,带来的危害也更大。如某企业对外宣传中宣称与国家某部门信息中心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并强调其企业聘请的法律顾问为地方省级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法律部主任,并将相关内容放在国内一权威网站上。事实证明,这些头衔纯属子虚乌有,经华篷向网站提出异议后,网站立即删除了相关内容。
据介绍,目前,侵权企业经常采用的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侵犯华篷的商标权,侵权企业将商标直接用于宣传资料和网页上,甚至在产品名称上直接使用商标标识,如在广东、贵州、山东就发生过几起类似行为;二是侵犯华篷的专利权;三是欺诈、冒充专利行为,主要是专利号造假,冒充专利产品;四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规定,进行虚假宣传。
据华篷相关负责人介绍,其中欺诈、冒充专利行为较为常见。如江苏某公司在该公司彩页宣传册中,把尚未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权的专利申请,冒充已授权专利进行大肆宣传。到2009年6月5日,由于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该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驳回。该公司还把已于2001年9月26日因未缴费用而失效的专利“特种网状材料生产设备”和2009年5月21日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宣告无效的“网状防爆材料的生产设备’专利用于企业宣传中,声称其产品拥有多件专利。
“冒充专利行为既欺骗了公众和客户,也扰乱了市场。我们希望侵权企业能尊重我们的权益,共同建造一个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华篷知识产权部门负责人表示,一些侵权企业并没有获得相关资质,在利益驱动下,他们采用一些虚假宣传手段争夺客户,例如某阻隔防爆企业在揽取工程时,只对外界出示施工资质正本页,因为其正本页显示的是“特种专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但副本显示的施工资质只是许可范围为“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 5 倍的防雷技术工程”的企业资质,并不涉及包括“阻隔防爆技术改造”在内的石油化工设备管道施工工程。
据华篷相关负责人介绍,一些阻隔防爆企业由于不具备正规资质,即使勉强施工也难以验收合格。如2008年甘肃张掖某加油站采用了北京一家不规范的防爆企业的材料和技术,由于无法得到安监部门的验收面临非法经营的风险,只得求助华篷进行重新改造,造成了时间和金钱上损失。
“如果允许一些不具备相应资质、有假冒行为的企业进入市场,必将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给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储运行业造成新的不安全隐患。”该负责人对记者表示。
“雷雨”、“天网”在行动
经过10年的发展,华篷已成长为阻隔防爆技术的领先企业。然而,面对如此辉煌的战绩,华篷人的内心却是喜忧参半。华篷相关负责人表示,尽管华篷的市场效益很喜人,但华篷一路走来很艰辛,要解决技术缺陷是其一,更艰辛的是应对仿冒和侵权等带来的不公平竞争。
为此,华篷进行了艰难的维权探索。对企业来说,这是一条耗时、耗资同时更费心的路途。但欣喜的是,华篷不是孤独的行走在维权之路上,他们的行动得到了国家相关部门的支持。据介绍,2009年,为整顿HAN阻隔防爆技术及产品市场,针对黑龙江、江苏、安徽、山东等地方出现了群体性侵犯HAN阻隔防爆技术知识产权的现象,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这些案件列为“雷雨”“天网”知识产权执法专项行动的督办案件,并专门发函给各地知识产权局,要求尽快依法查处相关案件。
随后,华篷先后向一些侵权地,如北京、江苏、河南、湖北等地知识产权局提起调处,并向工商局对侵权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投诉,得到相关部门的回应。2009年6月30日,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开出2009年江苏知识产权行政处罚第一单。2009年11月19日,在2009年中国国际加油加气站高新技术与设备暨便利店业务博览会上,江苏某公司在其宣传彩页中宣称:“本公司研发的阻隔防爆安全运油(气)槽车,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产品”,并在其所获证书的列举页上公然使用他人“用于易燃易爆物 品的抑爆材料”的发明专利证书。接到举报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了查处。湖北、河南、陕西、黑龙江、安徽等地知识产权局也配合“雷雨”、“天网”行动,开展相应的执法行动,依法捍卫了华篷的合法权益。
同时华篷在维权方面的努力,也让他们赢得了更多的客户。据介绍,在内蒙古、新疆等地招标时,一些客户在不知情的状况下,最初想选择侵权企业的材料和技术,但当华篷出示侵权企业的侵权证据后,客户往往改变初衷最终选择华篷。
让华篷人感到欣喜的是,2009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修改的专利法和2010年2月1日正式施行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中都加强了对专利权的保护。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修改的专利法也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了专利行政执法行为,明确了专利执法部门依证据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等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相关专家表示,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和程序,可以更直接、有效保护权利人利益,避免因为维权周期过长、成本太高而造成维权成功、市场失败的现象。
“战”或“和”的思考
华篷取得的成功,无疑是专利技术成功转化的典范,而华篷的被侵权,同样也是有市场价值专利难逃被侵权命运的典型。与华篷有着类似遭遇的企业,并不少见。相关专家表示,目前,专利群体性侵权是知识产权领域出现的新趋势。相比以往“一对一”的侵权,群体性侵权给专利权人带来的危害更大。侵权企业分布面广,取证难,维权的费用高,时间长,给当事人带来“诉累”;一些地方出于发展经济、扩大产业考虑,往往会法不责众,导致一些专利权人因屡告无效,不得不放弃维权。
也因如此,很多企业都发出感叹,创新难,维权更难。
专家表示,在现行制度下,侵权企业付出的侵权成本相对较少,与以上百万、千万甚至更多的市场利益相比,无论是行政还是司法的处罚力度相对都较弱,一些企业不惜以身试法,在侵权行为被查处后,往往反复侵权。这使得一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维权积极性下降,而如果不维权,又有可能失去更多市场机会,被动维权常常使得企业不堪重负。
面对侵权,是“堵”还是“疏”,是“战”还是“和”,这是企业维权时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但无论是选择哪种维权方式,企业首先需要一个很好的知识产权权利保护机制。由于对知识产权等制度的缺乏了解,一些企业往往忽略和员工签订必要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等规定,造成技术外泄,却难以约束和取证的尴尬局面。华篷的竞争对手里,也不乏从其跳槽的技术人员。这表明,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注重对自身利益的维护,在维权上防患于未然是必须把握的一环。
在面对知识产权群体侵权行为时,多数企业总是习惯选择迎“战”的方式。但某些时候,主动的“和”,即许可他人实施专利也不失为一种办法。对华篷而言,一些企业实施了阻隔防爆行业标准中包含的多项自主知识产权,如“阻隔防爆材料”、阻隔防爆装置和“阻隔防爆橇装式加油装置”等发明专利,但他们并没有取得华篷对这些专利的实施许可。据了解,华篷在国际国内的战略合作伙伴约30多家,让人们思考的是,为何不采取正当手段与华篷坐在谈判桌上,商谈相关专利的许可问题,以求得双赢呢?
面对复杂的市场环境,被侵权企业的下一步维权之路到底如何走?如何让不规范的侵权者离开市场?怎样协调与竞争对手的关系?如何寻找维权与效益的双赢?这是解决群体性侵权事件的新的思路,也是未来维权或许会面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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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相关条款
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一条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第六十二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案例一
江苏知识产权局开出今年行政处罚第一单
近日,就江苏一企业在其对外宣传的《资料汇编》中将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称为获权专利,江苏省知识产权局依法开出了今年行政处罚的第一张罚单。
据介绍,今年5月30日,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接到举报,称江苏安普特防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安普特公司)在其公司对外散发的《资料汇编》中将一项尚未获得专利授权的阻隔防爆材料及其制造工艺专利申请称为获权发明专利,其行为已构成冒充专利行为。
5月31日,江苏局依法立案调查。经执法人员在安普特公司现场查明:2007年10月10日,安普特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名称为“阻隔防爆材料及其制造工艺”的专利申请(专利申请号为:200710134320.6)。目前,该专利申请仍处于审查阶段,并未获权。
依据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江苏局依法认定安普特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冒充专利行为。根据规定,江苏局对安普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安普特公司立即停止散发并上缴现存《资料汇编》,并在相关媒体上刊登更正启示,消除已造成的不良影响。(知识产权报通讯员依凡)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
相关网址链接:https://www.ipo.gov.cn/system/20090720101937-1.html
案例二
北京知识产权局展会“亮剑”
11月19日,在2009中国国际加油加气站高新技术与设备暨便利店业务博览会上,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现场查处了一家涉嫌假冒专利的企业,有效地维护了展会的正常交易秩序和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据悉,11月18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接到举报称,一家名为江苏安普特防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普特公司)的参展商用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并假冒他人专利证书,进行虚假宣传。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对此高度重视,该局执法处相关负责人于11月19日带领执法人员赴展会现场。经查,安普特公司在此次展会上所使用的彩页宣传册中写有“本公司研发的阻隔防爆安全运油(气)槽车,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产品”;同时在其彩页宣传册中使用他人发明专利证书,已构成假冒专利违法行为。安普特公司的代表在调查中承认并没有获得其宣传资料中所称的专利和专利证书,而是假冒了他人的专利,并在调查笔录上对以上事实给予签字认可。该公司代表当场主动上交了未散发的剩余宣传材料。执法人员表示,按照10月1日施行的新修改的专利法,涉案企业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假冒专利行为。新修改的专利法对假冒专利行为加大了执法处罚的力度,并规定了查封、扣押等措施。此案将按照相关程序予以处理。
据了解,近年来,北京市会展经济发展迅速,每年举办具有重大影响的各类展会达2000余场,与此同时,知识产权问题也日益突出,为此,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加大了对展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2008年3月1日,《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正式施行,维护了展会秩序,营造了良好投资环境,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记者肖 潇北京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