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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案一审判决书(全文)

来源:财新网
2010年05月20日08:25

  (三)2007年7、8月,被告人许钟民将中关村上市公司拟重组的内幕信息故意泄露给相怀珠及其妻子李善娟(均另案处理)等人。同年9月21日至25日,李善娟使用其个人股票账户分7笔买入中关村股票12万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181万余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相怀珠的证言:2007年7、8月份,许钟民在与其和李善娟吃饭时说,中关村上市公司马上要进行重组,建议其买中关村股票。同年8、9月份的一天,许钟民给其打电话,说要借给其100万元用于炒股,再一次对其讲中关村上市公司要进行重组,股票能够翻番。后其将许钟民给的现金人民币100万元拿回家交给李善娟,说是许钟民借给其炒中关村股票用的。

  2、证人李善娟的证言:2007年7、8月份,许钟民约其和相怀珠吃饭时,谈到中关村上市公司要重组,股票会涨,让其利用这个机会赚钱,并提出借给其100万元买股票。没过两天,相怀珠拿回家一个箱子,里面装了人民币100万元。其将这100万元存入其本人的股票账户,买了中关村股票。

  3、证人吴某的证言:2007年6、7月份,许钟民打电话告诉其,黄光裕准备向中关村上市公司投入大量资金,股票可能会涨,让其买中关村股票。同年7、8月份,在和许钟民及相怀珠夫妇吃饭时,李善娟问中关村股票怎么样,许钟民说,黄光裕要对中关村上市公司进行大额投资,建议李善娟购买中关村股票。

  4、被告人许钟民的供述:2007年8、9月份,其约相怀珠夫妇和吴某吃饭时,提到中关村上市公司马上完成重组,股票价格会升,让他们利用这个机会挣点钱。

  5、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东环支行出具的储蓄存折的书证证明:户名为李善娟的存折(账号为1101789xxxxxxxxx6378)于2007年9月20日存入人民币l20万元。

  6、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北京朝外大街证券营业部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路营业部出具的客户证券账户查询单等书证证明:2007年9月21日至9月25日,李善娟共买入中关村股票累计122464股,成交金额人民币181万余元。

  黄光裕的辩护人当庭出示了证人周某的证言,黄光裕的供述和涉案79个股票账户的交易表、支票配售记录、收据、恒益祥公司与国美公司北京分公司兑换现金明细及关于兑换现金情况的简要说明、鹏投公司关于2007年重组“鹏润地产”的情况说明、2007年7月31日前鹏润地产股权结构图、鹏投公司备忘录、鹏润地产业务买壳上市的架构、路径及分析、国美置业公司股权变更表、重组后的国美置业公司股权结构表、国美置业股东决定及股权转让协议、增资及更名手续、2007年9月30日鹏润地产业务股权结构图、《关于北京鹏润投资涉嫌“中关村"股票内幕交易线索的移送函》等书证,拟证明黄光裕购买中关村股票的资金部分来源于鹏投公司;2007年8月12日《北京鹏润投资有限公司报告》中的“重组上市”并非是鹏润控股公司将地产项目置入中关村上市公司,进而证明黄光裕购买中关村股票系单位行为,而非个人行为;中关村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价格交易敏感日不早于2007年9月28日等事实,经查,上述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真实,对于证据本身的真实性亦经庭审质证,予以确认。但仅凭上述证据,尚不足以支持辩护人以上所提相关辩护意见。

  许钟民的辩护人当庭出示了许钟民和黄光裕的供述及亲笔供词,拟证明许钟民虽然实施了调集资金、开立股票账户的行为,但其主观上并未追求自身利益,经查,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及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亦经庭审质证,证明了许钟民参与内幕交易犯罪的作用和实施泄露内幕信息犯罪的行为,与公诉机关提出的控方证据相符,本院予以确认。

  三、单位行贿的事实

  (一)2006年至2008年问,被告人黄光裕作为被告单位鹏房公司及国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得知公安部经侦局北京总队正在查办鹏房公司涉嫌犯罪案件及北京市局经侦处对国美公司涉税举报线索调查后,经与被告人许钟民预谋,直接或指使许钟民向时任公安部经侦局副局长兼北京总队总队长的相怀珠提出,在侦办鹏房公司、国美公司上述案件中给予关照的请托。期间,黄光裕单独或指使许钟民给予相怀珠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6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相怀珠的证言:2006年6月,公安部经侦局北京总队成立专案组,查办鹏房公司开发鹏润家园项目过程中虚假按揭贷款问题,其担任专案组长。同年7、8月的一天,吴某为其介绍了许钟民,许钟民说他和黄光裕是老乡,请其在办案中关照黄光裕,其表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能关照就关照。后其通过许钟民安排与黄光裕见面时,要求黄光裕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并表示办案不会影响国美企业的正常经营,不会采取过激的措施。从2006年7月到2007年1月,许钟民多次向其表达尽快结案,以消除对国美公司影响的请托。其作为案件负责人,在办案方式、催促案件进度等方面给予黄光裕、许钟民关照。后北京总队认为鹏房公司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不明显,且贷款未到期限,尚无法认定贷款损失,2007年1月作出撤案决定。

  2006年10月许钟民告诉其,北京市局经侦处接到一封公安部转来的关于国美公司涉嫌偷税的举报信,希望其把这个举报线索上提至北京总队,和鹏房公司的案件一并调查,还提出国税总局稽查局也正对国美公司涉税问题进行检查,能否等一等税务检查结果。后其带民警去了北京市局经侦处,将国美公司涉税线索的举报信带回北京总队查处。回来后,其让赵某负责把举报信移交国税总局。赵某反馈信息说,国税总局认定国美公司不构成偷税。

  2007年8、9月份,许钟民向其提出中关村上市公司要进行重组,股票肯定要涨,可以借给其100万元买股票。过了一个多星期,许钟民在其单位附近的路边,将装有100万元现金的箱子交给其,其带回家交给了李善娟,告诉李这100万元是许钟民借给其炒股的。后李善娟将该款连同家里的一部分钱买了中关村股票。其一直没有把钱还给许钟民,许钟民也没有向其要过。

  2008年3月份,其到大中电器中塔店选购家电时,打电话问许钟民应买哪个品牌的空调。许钟民问其在哪里,其说在大中电器中塔店,许钟民让其在那里等着。过了几分钟,中塔店的毛经理过来向其推荐了海尔空调。选定全部家电型号后,其让司机去交钱,但对方说老板有交待不让收钱。2008年12月,其在得知黄光裕、许钟民被公安机关调查后,将电器款5万余元退还给中关村上市公司的周宁。

  2、证人李善娟的证言: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中午,相怀珠回家时带来一个纸箱子,说里面是许钟民借给他买股票的钱。其存钱时,银行工作人员告知是100万元。相怀珠让其等许钟民的电话,许钟民让什么时候买就什么时候买。过了几天,许钟民打电话让其买中关村股票。当天其用账户上所有的钱买了这支股票。2008年上半年在和许钟民、黄光裕一块吃饭时,相怀珠说正在装修房子,想买电器,黄光裕说电器他全包了。5月份搬家之前,相怀珠去买电器,回来后对其说黄光裕没收买电器的钱。

  3、证人赵某等公安部经侦局北京总队多名民警的证言:分别证实公安部经侦局就包括鹏房公司虚假按揭在内的数起案件成立专案组,并由北京总队具体查办,相怀珠作为北京总队总队长主抓案件查办工作。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关人员按照相怀珠提出的侦查思路、人员分工、工作安排等方面的决策开展工作。期间,相怀珠曾带办案人员在办公场所以外的宾馆与黄光裕见面。相怀珠由办案初期要求严查涉案单位及有关人员,到后期又要求尽快撤案,办案态度前后有很大改变。

  4、证人方某、周某、王某、卢某的证言:分别证实由于公安部经侦局北京总队查办鹏房公司涉嫌虚假贷款一案,造成银行降低对国美公司授信额度,直至2007年上半年才开始逐渐恢复。

  5、证人曹某的证言:2001年其开始保管公司的人民币现金。如果黄光裕要用现金会先跟周某说一下数额,再填费用报销单。有时是其直接送过去,有时黄光裕的秘书陈某过来取。其印象中有过一次拿走100万元现金的情况。其作为现金保管人,每年都会碰到购买电器的人不付款,由公司支付给具体销售门店的情况,这些电器款都用老板批的费用报销单支出。2008年4月2日《大中家用电器连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中电器)申请报告单》上黄光裕签的“先挂账”,证明买电器的人没有付钱,最后是从其这里拿钱平的账。

  6、证人毛某的证言:2008年3月的一天,黄光裕的秘书给其打电话称一个重要客户要到大中电器中塔店买电器,让其尽可能便宜。后其在中塔店里见到这个姓相的人,挑的是海尔空调、冰箱、洗衣机、电视,打折后6.1万多元。其觉得该人是公司非常重要的一个客户,就没收钱。后其写了一个请示报告,黄光裕批示先挂账。

  7、证人吕某、周某、石某的证言:其三人分别证实大中电器中塔店2008年3月29日《赊销余额登记表》上记载的电器销售金额为61771元,该款由大中电器中塔店财务人员从鹏投公司拿回现金平账。

  8、证人周某、张某的证言:2008年12月一天上午9时许,相怀珠打电话叫周宁去他办公室后,交给周宁一个手包,说里面是许钟民给他买电器的钱和电器卡,让周宁将钱退给公司。周宁拿回公司后发现里面有5万多元,连手包一起交给了秘书张敏保管。这笔钱后来被公安机关扣押。

  9、证人翟某的证言:2009年1月5日左右,周某将其叫到办公室,给其一个白色信封,说里面有几张卡,是一个领导退回来的,让其退给国美公司。之后其将卡退给了国美公司的陈萍。

  10、证人陈某的证言:2005年4月起其担任黄光裕的秘书。2008年12月底或者2009年1月初,翟珊珊来办公室交给其一个信封,里面有五张国美电器提货卡。其看卡已经过期了,就扔了。黄光裕经常会通知其,他的朋友或者重要客户要到大中电器或者国美公司去买电器,其就会给毛某打电话接待。之后,毛某会打出一个申请报告单,将客户购买商品的清单和折扣情况列明报给黄光裕审批。2008年4月2日大中电器申请报告单_k-'-'5的“先挂账”,是黄光裕签的字。

  11、证人崔某的证言:2008年3月份左右的一天,其开车拉相怀珠去大中电器中塔店买过电器,印象中当时相怀珠没有交钱。

  12、北京市局经侦处多名民警的证言:2006年10月,该处接到反映国美公司涉税、赌博、骗贷的信访件。许钟民找到该处提出,公安部经侦局正在对国美公司进行调查,希望该处不要重复查,还说公安部经侦局的领导也有此意。过了一周,相怀珠到该处办事时,专门提到国美公司信访件的问题,并说北京总队正在办理涉及国美公司的案件,可以将信访件移交北京总队并案查处,还说就此事已向上级领导汇报。后该处按相关程序将信访件转给了公安部经侦局北京总队。2008年8月底9月初,公安部经侦局将“ST金泰”涉嫌内幕交易和鹏投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等案件线索移交该处,并指示该处要予以重视,抓紧查办。过了一段时间,相怀珠给该处打电话说,北京总队以前曾查过鹏投公司的案子,让该处在办理时不要费太多警力,不要费太长时间,尽快有个结果,给局里打报告。过了几天,相怀珠又给该处打电话说,他与许钟民、黄光裕认识多年,关系很好,黄光裕可以主动到该处说明情况,希望不要对黄光裕采取强制措施。

  13、被告人黄光裕、许钟民当庭的供述:二人对黄光裕作为被告单位鹏房公司、国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了公司利益,指使许钟民于2006年至2008年间,向相怀珠提出请托,要求相怀珠在侦办处理鹏房公司、国美公司有关案件中提供违法违规的帮助,多次宴请相怀珠并给予相怀珠款、物共计人民币106万余元的事实,供认不讳。

  1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国美公司、鹏房公司出具的任职情况等书证证明了国美公司、鹏房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情况,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黄光裕。

  15、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出具的任职证明、公安部出具的任免通知、干部任免审批表等书证证明:相怀珠于2006年4月挂职任公安部经侦局副局长兼证券犯罪侦查局北京分局局长;2007年8月31日任公安部经侦局副局长兼证券犯罪侦查局北京分局局长、北京总队总队长。

  16、国家审计署2006年6月22日出具的第13号《审计要情》、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6.29专案工作报告》、《立案决定书》和办理6.29专案中侦查机关的内部报告、签报、《关于6.29专案处理意见的请示》、《撤销案件决定书》等书证证明:根据审计署《审计要情》反映的线索,公安部成立专案组,就鹏房公司涉嫌犯罪问题进行调查。相怀珠作为专案组组长,在办案过程中签批了有关法律手续及内部汇报文件。

  17、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东环支行出具的储蓄存折的书证证明:户名为李善(化名——编者注)的存折(账号为:01789XXXXXXX78)于2007年9月2O日存入人民币120万元。

  18、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北京朝外大街证券营业部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路营业部出具的客户证券账户查询单等书证证明:2007年9月21日至9月25日,李善娟共买入中关村股票累计122464股,成交金额人民币181万余元。

  19、大中电器出具的申请报告单、收据、发票、赊款余额明细表、记账凭证等书证证明:相怀珠在该公司购买电器价值人民币61771元,未付款。黄光裕批示先作挂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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