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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成功罢免人大代表:透视选举有法难行困境

2010年05月27日02:56
4月15日,湘西小城溆浦县一选区,6444名选民投票罢免了米晓东的县人大代表。米晓东遭遇罢免,源自米晓东获刑
4月15日,湘西小城溆浦县一选区,6444名选民投票罢免了米晓东的人大代表。米晓东遭罢免,源自米晓东获刑。

  来源:郑州晚报

  4月15日,湘西小城溆浦县一选区6444名选民,投票罢免米晓东的县人大代表资格。15天后,该县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终止了米的人大代表资格。

  由选民发动罢免并取得成功,最终终止了一位人大代表的资格,委实少见。所以湖南溆浦的这个罢免案例被不少人认为很有意义。然而米晓东为何遭到罢免?是缘于其已经触犯法律而获刑。换个角度来看,罢免一位犯罪分子的人大代表身份尚如此不易,选民权利要得到充分完全的行使,困难多多。

  罢免米晓东的困难其实并不是法律障碍,而更多在于操作层面。比如:需要选民自己找到超过50人的联名,自己组织选民参加罢免投票。甚至还包括,当地人大没有罢免工作预算经费和专职人员,完全需要特事特办。然而,选举和罢免人大代表都是选民的权利,选举时常常有人大和政府的通力协作,从各方面保障选举工作顺利进行;而到了罢免环节,则需要选民自发组织。不能不承认,单单就是这样一项工作,便足可让部分选民失去行动的动力。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选举和罢免的不同“待遇”,客观上造成了选民权利行使的不对等。

  权利行使不对等,令选民对罢免望而却步只是第一步。更大的弊病在于,人大代表一旦当选,在任期内便似乎成了固有身份,除非遭遇法律规定的必须撤销人大代表职务的情形。这客观上使得一些人大代表很容易忘记他们所代表的人民群众,不能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甚至,还以人大代表身份为自己谋取私利。米晓东的蜕变,或许也与此不无关系。

  代表法规定,被判刑但未剥夺政治权利的代表,服刑期间只是暂停执行代表职务,代表资格不变。这个规定既是对人大代表负责,也是对选民权利的尊重。毕竟,人大代表是选民选举出来的,违法犯罪与能否代表和维护群众利益并没有直接联系。与此相对应,法律赋予了选民的罢免权,而且对罢免理由没有做出限制,只要选民认为其不再适合担任人大代表,就可以要求启动罢免程序。问题在于,缺少了落实上的基本条件保障,再缜密的法律条文实际价值也难免大打折扣。

  一次成功的罢免,是对选民权利的捍卫和维护。可是透过这次来之不易的罢免,我们也看到了选民在启动罢免程序方面的现实困境。很显然,只有让所有选民都能充分完全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人大代表才能真正敬畏选民、敬畏手中的权力,人大代表选举与终止过程中的全面民主才能得到更大地推动。  刘楚汉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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